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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公司特有的所有权与治理结构

  

  如果公司及其股东缔结上述报酬机制合同、测量报酬与生产率的成本为零,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就会完全一致,既不存在利益矛盾,也不会出现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然而,如果这些条件并不具备(例如缔约和测量成本高昂),[20]代理问题所带来的损失就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但无法彻底消除。缔约与测量成本的来源之一就是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获得专业化带来的好处,股东和管理者都有理由通过测量来缓解信息不对称对其交换关系的负面影响。


  

  理论上,缔约各方可以通过筛选(screening)与信号(signaling)机制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例如,委托人可以向代理人提供多个合同供其选择。代理人通常会选择最适合自身的合同,从而显示其自身品质。另一方面,高品质的代理人有可能自愿披露关于其自身品质的私人信息,从而将其与低品质的代理人区分开来。


  

  缔约各方还可以通过监督与保证机制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委托人可以花费资源来测量代理人的表现、奖励代理人的高效行为并惩戒其低效行为。另一方面,代理人也可以花费资源以保证自己不会作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或者保证在代理人有此行为的情况下委托人能够得到赔偿。


  

  即使从理论上讲,代理问题也只有可能缓解而不可能消除。例如,尽管高品质代理人有可能自愿披露关于其自身品质的私人信息从而使自己与低品质的代理人区分开来,但是只有在他看来行动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代理人才会真的采取行动。此外,自愿披露的水平未必能够达到社会最优水平。[21]再者,如果预期净成本为正,低品质代理人也有可能模仿高品质代理人。虽然低品质代理人为采取这个策略也需要付出成本,但由于委托人要区分有意义的信号与无意义的噪音很困难,因此这个策略能够增加委托人核实信息的成本。


  

  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净收入和净资产。因此,股东是代理问题所造成损失的最终承担者。股东还有权投票任免董事、批准或否决董事会提案。虽然分散持股公司是由职业经理人管理的,但归根结底管理权受到股东的控制。既然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他们本应既有动机,又有能力实施最优控制,亦即通过挂钩与监督使代理成本最小化。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数量较少的合伙企业相比,分散持股公司的股东面临着严重的集体行动问题。其结果是,典型的公众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持消极态度。


  

  理论上,可以有多种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办法。一种办法是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使积极监督管理者的股东获得报偿。另一种办法是引进大股东,因为大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足够大,使其有理由投入资源,以投票或诉讼的方式行使发言权。[22]


  

  即使从理论上讲,集体行动问题也只有可能缓解而不可能消除。例如,由于缔约与测量是有成本的,设计与实施上述选择性激励机制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23]


  

  实际上,公司还可以用基于业绩的报酬体系将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挂起钩来。这类体系可以包含奖金、股票、股票认购期权等。奖金只能将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短期利益挂起钩来,股票和认购期权则能将两者之间的长期利益挂起钩来。通过将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的挂起钩来,这类体系能够激励管理者为股东的利益而行动。


  

  除了利益挂钩外,股东还可以选任专门监督高级职员的董事。[24]然而,与高级职员一样,董事同样是代理人,也需要受到监督。问题在于,谁来监督监督者?答案是:由股东监督董事。作为剩余索取者,股东有动力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管理者可以向股东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不会采取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动,或者确保在其采取上述行动后委托人能够获得赔偿。一种常见的担保是聘任外部审计和外部董事。另一种常见的担保是信托责任与派生诉讼。[25]


  

  对分散持股公司而言,解决集体行动问题最可行的办法是由于股东出售股票而引起的敌意收购的威胁。集体行动问题表明,除非在极端情况下,投票很少能够发挥作用。[26]然而,只要股份附有投票权,股票出售就能够通过要约收购而使投票权集中起来。由于集中持股的股东能够行使控制权,这类敌意收购就能克服集体行动问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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