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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上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

  

  在司法领域,法院已经开始将优势身份作为无形财产对待,提供财产法方式保护,认为未经本人允许而对其人格标志进行商业化利用的广告,其侵害对象主要不是精神利益,更多表现为当事人商业利益。这时,当事人所感受的名誉和声望受到的伤害,要比经济上的损害小得多。[33]在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不同身份者请求赔偿的数额也各不相同。在英美法中,这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判例加以确认。1953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弗兰克在“海兰案”中不再将商业性地使用他人的身份局限在精神痛苦的范围之内,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侵害,[34]从判例上确认了名人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其身份上的商业利益。对人格标志非法商业化案件的裁判,采用身份法技术具有明显优势。因为如果从精神利益角度进行保护,必然离不开人格权逻辑,囿于人格平等,理论上只能对同类侵权判决标准化的赔偿额,无法就不同身份的受害人判决不同的赔偿数额。如果从身份利益角度进行保护,可以依据身份逻辑,就不同身份的受害人判决不同的赔偿数额。因为身份存在差异,不同身份者的人格标志上负载的商业利益不同,权利人损失的可得财产利益同样也存在差异。


【作者简介】
童列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参见[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参见薛军:《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参见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私法中的身份是指个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具有私法意义的定位与相应的利益份额,是身份关系为私法所规制的结果。
现代社会中的财产运用主要依赖公司、证券、银行、信托等商事制度,身份调整机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法律为交易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配置不同的权利义务。
身份体是指进行身份安排的组织单位,如家庭、社团、社区等;身份体是介于个人与市民社会的中间层次。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4页。
传统民法设计出以人格权和财产权互为参照系的二元结构。其局限性在于,仅仅从人格权角度观察人伦秩序,人为地舍弃了身份领域;其实,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均属于人身关系,人格制度规则与身份制度规则均规范人伦秩序。
因为股东可以进入企业内部机构,通过股东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事务;而债权人始终是公司外部人,无法影响公司事务。
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8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这种“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说法在第一个层次上体现的是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其实,在自然界中,野兽也可以捕获人作为食物,人可以对象化;人作为自然界中的存在物,同样需要为生存而努力,为生存而付出代价,并非天生就是目的。在第二个层次上体现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人格尊严与人人平等观点。但问题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不受约束支配的独立、自由、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受支配同样是一种生存方式和生活常态。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参见孙琎:《盖茨本周退体580亿美元捐慈善》,《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6月24日。
[英]伦纳德•霍布豪斯:《社会正义要素》,孔兆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参见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行公益基金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288页。
参见叶林:《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信义关系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即受信人处于一种优势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处于弱势地位,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有权以其行为改变他人的法律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被改变的法律地位且无法对受信人直接控制。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注重保护夫妻身份关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财产自由。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体现了强调个人独立的倾向,而淡化了夫妻身份联系的身份财产属性。这反映出一种错误的倾向。
参见仲民等:《杭州小保姆赢得百万遗产》,《北京晨报》2001年1月21日。
参见章礼强:《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参见尹田:《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学家》2004年第22。
袁雪石:《论人格权的二元性》,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2页。
转引自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参见张婧:《姚明年收入力压科比詹姆斯中国巨人成NBA首富》,《东方早报》2009年9月7日。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参见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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