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的独立主体身份相适应,企业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归属于企业。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企业财产会超越其具体结构,而被当作一项整体财产对待。例如,在归属关系上,德国法将营业资产视为集合物;在流转关系上,各国商法规定在营业转让中以营业为交易单位。营业资产中的每个单项的资产都可以独立出来,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表示,并进行单独转让。但是,这些财产如果处于独立形态就不是营业财产。“这些资产要素必须结合为有机的整体,才具有营业资产的属性。营业资产有时表现为企业的整体,但有时表现为企业的某个系统、某项业务或者某些营业,如公司的某个店面或者某个车间。”[19]
(2)投资者、经营者身份权力区分和财产二重性。市场运行中的经营权离不开所有权。为了方便经营,投资者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企业,在企业的名义下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在企业制度内部,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形态实现分离,投资者与经营者权力分别依附于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形态。
投资者享有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其身份权力依附于财产价值形态。舍弃财产具体形态,经过抽象实现财产价值化,通过同质的货币予以衡量;再经过标准化处理,从价值上将其划分为标准化的等额股份,结合证券表现投资者的股权。这样,价值形态的财产就处于投资者支配之下。
经营者享有经营权,经营权依附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形态。经营者作为企业的经营机关,通过职权实现对企业财产的支配。只有经营权的行使才能带来价值的增值,因此企业财产的使用价值形态置于经营者支配之下。
(3)企业身份权力的差序结构和信义义务。不同身份职位依据职权支配不同的人力与财产资源,形成企业身份权力的差序结构。掌握经营决策权的董事和经理、掌握监督权的监事和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大股东成为身份强权者。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法引进信义义务,确认企业身份强权者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信义关系,[20]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
3.企业身份体系和财产安排
企业通过身份体系整合财产关系,每一种身份对财产均具有支配意义和分配意义。
(1)企业内部的基本财产关系。从实物形态考察,企业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21]营业资产的组织优化程度、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企业在行业竞争中所处的位置、主营业务在市场中的产业周期、甚至是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等因素却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企业内部的财产存在于组织安排状态之中,单项财产嵌入整体财产,每一项具体的财产均被锁定在既定的位置上,形成专用性财产,发挥预定的功能。在企业内部,关注财产的物理性质、结构与财产组合的整体功能,以满足企业运行的要求,一般不会独立考察某项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因此,单项财产往往丧失通用性,市场流通能力下降,在市场中单独变现出现障碍或者易于发生价值流失。从价值形态观察,财产在企业外部表现为进入企业的投资,流出企业的利润、工资、税收;财产在企业内部表现为企业总资产。这些价值形态的资产同样处于特定功能状态。
(2)企业内部的基本身份体系。只有人才能支配财产的运行。在企业制度设计中,人的意志与专业的市场能力被客体化,通过身份设计整合进财产组合体中,从而使企业财产演变为内化了人的创造性的财产。正是身份岗位体系的安排,将人的禀赋依据不同生产需要置于不同的岗位,行使不同的身份权力,从不同环节支配不同的财产份额。企业通过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职工身份岗位和职权安排实现企业运作。企业身份体系负载了企业权利和权力体系。企业身份体系主要包括:1)投资者身份。通过股东身份,在投资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建立联系,股东的身份权包括财产收益权与治理权。前者是从企业获得红利的权利,持股比例是分配比例的依据。后者是企业经营决策与控制的权力,企业通过设立股东会和股东身份岗位将投资人的意志引进企业,投资者的营利愿望转化为企业机关的职能,通过股东会权力和股东权的行使将股东的谋利要求转变为企业运行的动力。2)经营者身份。企业通过设置董事、经理身份岗位,将职业经营者的商业能力整合于财产中,将经营者的商业才能转变为企业的经营能力,使企业具备市场运营能力。3)监督者身份。监事身份岗位将股东的监督权日常化、内部化。监事权力的行使对象是经营者的经营权力,通过身份权力制衡以防止经营者滥用身份权力。1)劳动者身份。企业通过职工身份将劳动者的劳动与财产结合于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与生产过程的特定环节相结合。劳动者在企业身份权力体系中处于受支配地位,接受经营者的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