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私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其本质并非交易性的,只能通过身份调整机制调整,因而属于身份调整机制的固有调整领域。在财产生成关系中,通过市场评价,个人身份本身成为一种无形财产,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份额的无形财产。在财产归属关系中,所有权调整机制是主导机制,身份调整机制是辅助机制。在财产利用关系中,他物权调整机制是基础机制,为财产的利用提供前提性法律条件,身份调整机制则直接协调财产的社会化运作,是现代社会中财产运用的实现机制。[5]而处于身份体[6]中的财产关系的基本调整机制为身份调整机制的基本调整机制。私法依据身份体的特定功能要求设计不同的身份体系,通过身份职权、职责的履行形成身份体内部的财产秩序,满足其成员的利益要求。在家庭生活中,身份调整机制配置家庭所拥有的生活资源,满足家庭成员的生存需要,农村家庭身份秩序还安排生产秩序。在职业社团中,身份调整机制将人的要素与生产资料进行整合,形成生产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身份意味着对财产与人力资源组合享有不同范围的支配权,也意味着对生产产出拥有份额不同的分享权。总之,在社会分配中,法律通过身份调整机制弥补市场缺陷,依据财产标准对市场所产生的身份差异进行矫正。
身份调整机制具有特殊的功能。只有在身份调整机制中,我们才能发现身份的无形财产化,理解现代社会中新的财富形成机制与存在形式:在生产领域,身份调整机制协调了财产的社会化运作;在生活关系中,实现了财产对人身关系和人的生活需要的满足;在再分配领域,身份调整机制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衡平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强者配置财产义务,为弱者提供符合文明性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由于身份调整机制的存在,私法机制更切合现实生活,并且通过身份调整机制沟通了市场关系与生活关系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的无缝连接。
2.私法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机理
身份调整机制拥有不同于物权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的特殊调整机理,其内容是:身份关系主导并塑造财产关系,财产关系适应并满足身份关系的需要。
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身份联系,财产也被不同的身份体系所安排,存在于稳定的身份结构框架中,嵌入相应的身份关系之中。每一个具体身份结构中的人对财产拥有特定的归属、支配权益,遵循特定的行为规则,通过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对特定财产按照需要进行支配。这为各种身份结构框架中的财产安排奠定了巩固的制度基础,通过不同的制度结构提供不同的功能保障,满足人民生活的特定需要,确保市民生活安全。这种制度结构在社会生活中反复应用,在立法中获得强行法的保障,是人们进行财产活动的默示条件。
市民生活关系中的财产具有两个层面的属性:一个层面是将财产看做抽象的、同质的财产。财产的拥有者和支配者被看做抽象的个人,也不考虑权利人对特定财产的具体生活需要。这个层面的财产具有交易属性,各种形态的财产均具有价值,可以通过货币进行量化。“不论以商人为媒介进行商品交换的各生产部门的社会组织如何,商人的财产总是作为货币财产而存在,他的货币也总是作为资本执行职能。”[7]财产的抽象、同质属性在诸多法律制度规则中发挥出功能上的优势。通过对财产进行抽象化、同质化处理的法律技术,实现市场交易,私法的物权调整机制和契约调整机制就是建立在这种技术之上。另一个层面是财产总是具体情景、结构中的财产,每一项财产均存在特定的用途,即使在交易领域也是如此。身份关系中的财产不再是抽象的,而是为特定的人、特定的生产生活需要而存在的;财产不再是同质的,而是嵌入特定的身份体之中,按照特定用途塑造,每一项财产均具备特定的功能,彼此存在个性差异。财产的异质化对应着没有进入交易或者完成交易之后阶段的财产存在状态。私法在此基础上运用身份技术设计法律规则,根据这种差异性要求进行差别调整,形成了调整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机制。
3.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一般原则
身份调整遵循特有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不同于物权和契约调整的原则。
(1)功能导向原则,即财产对身份关系的合目的性。换言之,特定的身份关系塑造了相应财产关系的法律属性,任何身份体中存在的单项财产或财产组合均具有特定的用途;财产是为了维持身份体的存在、运作及满足个体在身份关系中的特定需要而存在。例如,家庭财产就是为了满足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企业财产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社区的财产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社会福利财产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福利和弱势群体基本生存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