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分配通过政府机制完成,财产分配的身份政策注重公平。从社会成员的不同经济条件所造就的不同身份状况出发,通过税收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通过福利补偿低收入者。在现代社会,政府机制已经渗透于市场内部,政府福利制度发挥着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功能,人们日常生活利益的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提供的福利。征税是国家从社会中获得财富的主要方式,税收关系具有公法属性,但税收的征纳活动同样具有私法意义。在民法上,国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所有权主体,居民也是独立的所有权主体,征税意味着财产权利从居民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在税收制度中,居民身份就是一种连接制度,居民负有纳税的义务,是财产转移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在所得税的起征点制度中,通过设置起征点,将居民进行分类区别对待,确定纳税与否;而累进税率制度将不同收入水平者进行区别对待,以确定征税的比例。
在福利制度中,公民身份是政府福利与个人生活的联结机制,公民身份是享受社会福利的基本依据。现代国家对公民的基本生存负有责任,政府应该保障公民达到符合文明性的最低生活标准,公民普遍享有基本福利,低收入身份群体还享受社会救济。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是设立贫困线,收入水平没有达到贫困线的人,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次分配通过社会捐助等机制完成,财产分配的身份政策注重良知,体现为对财富上的强势身份群体配置捐助义务。财富的集中使财富的拥有者成为现代社会的多元权力中心之一,富豪与财团决定着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的方式,发挥着类似于政府一样的影响力。因此,基于这种社会势力的不对称性,富豪群体既然能够影响公众的生活就应该对公众承担信义义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富豪回报社会已经成为默示规则。例如,比尔·盖茨于2008年6月表示将捐出580亿美元资产。[16]有理论认为获得和占有财富本身不能证明其正当性。“那些认为他 ‘造就了’他自己和他的生意的产业组织者们会发现,在他手边的全部社会制度都是预备好了的,如技术工人、机器、市场、治安与秩序——这些大量的机构与周边的氛围,是千百万人与数十代人共同创造的结果……我们不应当说甲依靠他自己的能力创造了若干财富,乙创造了若干财富,而应当说利用和借助现存的社会制度,财富的增加属于甲者比属于乙者较多或较少。”[17]西方学者提出了财产的信托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富豪并非仅仅为了个人和家族拥有财产,而是为社会管理和使用财产,其地位相当于社会财产的受托人。[18]这种理论一方面阐述了私人财产的社会性,另一方面也为富豪身份群体承担社会捐助道义责任提供法理依据。在社会行为方面就应该通过捐助机制实现利益平衡,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同样,对接受捐助的弱势群体也并非接受施舍,在道义上无须处于劣势,接受捐助也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
四、企业中的身份权力秩序和财产秩序
生产领域的身份体系是为组织生产活动而构造的,主要通过身份秩序整合财产关系,通过身份权力规范企业财产支配关系。
1.企业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基础
企业是人们进行生产协作的组织形式,身份安排是实现这种社会化协作的基本手段,物权与契约调整机制结合身份调整机制才能有效规范企业财产秩序。在企业中,以企业家的管理代替市场中的契约调整机制,将科学技术、人的创造性、劳动力和财产整合为一体,形成具有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这种整合依赖大量的身份关系纽带。企业形成一种身份共同体,进入企业的成员获得特定的身份岗位,通过身份职权安排支配相应的财产和人力资源份额。由此,人力资源与财产得以整合,形成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企业身份体系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塑造财产关系,通过身份秩序安排生产经营秩序。企业财产直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按照生产经营特定环节的需要进行安排,企业中的财产总是处于生产经营的特定环节、具备生产经营的特定功能并受到特定身份权力支配。单项财产进入企业组织,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嵌入生产程序,形成与企业结构功能相应的组合资产,在组合资产的基础上形成营业功能体。企业通过身份体系协调财产关系,运用身份权力主导财产运行,支配特定的财产运行和他人行为。
2.企业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制度支柱
(1)企业的主体身份和营业资产。一旦登记获得法律人格,企业就获得营业主体身份,取代投资者成为交易相对方打交道的对象。这种营业体身份使其财产相应地转化为营业资产,营业资产在商事关系中通过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营业活动创造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