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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志愿者制度在罪犯狱内改造中的运用

社会志愿者制度在罪犯狱内改造中的运用


余飞;沈勃


【摘要】本文通过剖析我国当前狱内开展的帮教工作的现状和不足,提出在狱内罪犯改造中尝试建立义工制度的意义及其合理性,并就如何在原有帮教基础上构建义工制度作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义工;社会帮教;罪犯狱内改造
【全文】
  

  志愿者,亦称义工,是指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的人和人群。这种服务泛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改造罪犯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监狱机关是难以完成的,笔者尝试在改造罪犯中引入社会志愿者制度,提高改造质量。


  

  一、在罪犯改造中运用社会志愿者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动监狱工作社会化


  

  在刑罚执行工作中,我国历来重视依靠社会力量,运用社会方方面面的资源,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改革开放以来,监管改造工作社会化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在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过程中,监狱工作从狱内延伸到狱外,各种社会资源被运用到罪犯回归社会工作中来。在此基础上,将现有的社会力量汇聚整合,合理协调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特别是社会帮教资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志愿者制度,将有助于推动监狱工作社会化,提高社会参与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能动性和有效性,全面、系统、规范地为罪犯提供各类服务,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减少重新犯罪。


  

  (二)承担和转变部分监狱职能,提高行刑效益


  

  从国外监狱管理理念和现代监狱管理职能的变革看,监狱的部分职能完全可由社会工作机构来承担。由于国外社工义工制度建立相对较早,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义工和社工的服务已经成为刑罚体系的一部分。这样不仅节省了政府对监狱的巨大投资,而且更能发挥行刑追求的社会目的和效益。如果我国构建狱内社会志愿者制度,将部分承担原先由监狱部门承担的教育、协调、培训、咨询等职能,从而可缓解监狱经费不足、警力不足等矛盾,优化警力配置,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益。


  

  (三)弥补现有帮教工作中的不足


  

  帮教工作已成为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依然有很多问题,而社会志愿者制度的建立恰好可弥补现有的缺陷。首先,社会志愿者所在的非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能够成为社会与监狱部门间的桥梁,起到沟通、联络、协调的作用。其次,在监狱的帮助与指导之下,社会志愿者开展的服务更规范。这些非政府机构将分散的社会志愿者聚成一张网络,统一培训,制定系统的工作计划,根据需要有机地分到各个监狱开展工作,为罪犯提供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指引、社会福利等服务,使其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行为习惯,协助罪犯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第三,社会志愿者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消除地区帮教的不平衡,扩大社会志愿者服务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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