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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志愿者制度在罪犯狱内改造中的运用

  

  第四,监狱志愿服务尚未形成一定的体制。虽然志愿服务已开展8年多了,但对志愿者仍缺乏统一招募、培训和管理,对他们的工作也没有评估体制,更谈不上有正式的激励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志愿服务的发展。此外,登记的志愿者资源并没有被各个监狱所共享,基本呈现一种分散、零乱的状态,缺乏系统性、持续性和规范性,并且各项帮教活动大多单独开展,缺乏总体的计划和明确的目的,志愿者之间及各个帮教单位之间缺乏沟通,监狱综合治理部门因人力物力有限,无法进行有机的协调和系统的规范。


  

  第五,监狱志愿服务开展得不够深,不够广。8年过去了。志愿服务工作总体上仍停留在表面,服务内容没有深化下去,也没有与犯人改造需要、社会需要、和监管改造需要联系起来,志愿者所做的努力不能达到稳固程度(犯人改造表现反复)。同时,由于能提供这类服务的要求相当特殊,对志愿者有严格的限制,此外也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作用,我们志愿服务的面也不够广。


  

  第六,监狱志愿服务工作行政化倾向明显。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项工作无形中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党政一手抓的旧体制,被打上行政化烙印。虽然目前社会已进入转型期,但监狱志愿服务工作尚未解决好内在矛盾,从而导致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下的规律。志愿服务中暴露出来的功利主义思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四、转型期间社会志愿者在罪犯狱内改造中运用的建议


  

  (一)健全相应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确定社会志愿者制度


  

  《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它只是明确了社会公民有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帮教的义务,但没明确志愿者的法律地位。目前全国已有5省2市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颁布条例或由全国人大立法,规定志愿者的性质、任务、组织、活动原则等,冠以统一的名称,使参与到监狱工作的志愿者有一种光荣感和责任感,这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二)依托社工机构,统一各区、县志愿者资源,设置相应的志愿者机构 应当设立一个总部,下属数个组织机构健全的非政府机构,来统一管理志愿者。尤其是上海已成立禁毒、社区矫正和青少年管理耽搁社团组织,志愿者机构可依托它们,来具体、有计划地统一安排开展服务活动。对于在狱内工作的志愿者来说,也应当成立类似的社团,或由类似的社团予以管理。该社团可称为狱内志愿者协会,在各个地区设立分会。针对少年犯的可以专门设立青少年协会。协会将招聘一定数量的社工,作为专业支持人员,维系协会的运作,组织指导志愿者开展工作。志愿者资源经过整合,将被合理的派往各个监狱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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