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法益不仅存在范围广、表现形式多,而且往往具有内在矛盾而不可兼得。比如在当前,实现社会转型无疑是一种法益,腐败行为明显有助于这种法益的实现,正如亨廷顿所言,腐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于润滑传统体制,实现社会转型,具有积极的效应。{9}显然,不能因为腐败行为有助于此种法益的实现而不予以惩治,那么又怎样衡量腐败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从而决定其刑事责任呢?可见,根据法益本身是难以衡量法益的,那样只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
在社会转型期,法益冲突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代际利益冲突,这往往导致对同一行为的历史评价与道德评价的冲突,或政治经济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冲突。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针对费尔巴哈在善恶研究上的肤浅指出:“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这里有双重的意思,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读,表现为对陈旧的、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关于这方面,例如封建制度的和资产阶级的历史就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持续不断的证明,但是,费尔巴哈就没有想到要研究道德上的恶所起的历史作用。”{10}233恩格斯还批判了杜林关于暴力是绝对坏事的观点,指出暴力在历史上起过罪恶的作用,但“暴力在历史中还起着另一种作用,革命的作用,暴力,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它是社会运动借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化的垂死的政治形式的工具”。{11}同暴力一样,贪欲也为社会历史发展提供着动力。“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12}恩格斯也谈到了欺诈所起到的历史作用。“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10}94恩格斯说:“历史可以说是所有女神中最残酷的一个,她不仅在战争中,而且在‘和平的’经济发展时期中,都是在堆积如山的尸体上驰驱她的凯旋车。”{13}恩格斯还说:“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看很可能是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4}“正因为历史评价与道德评价不同,并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乃至二律背反,于是便出现了这种情况: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应当肯定的东西,但从道德的角度则是被否定的恶,反之亦然。”{15}恩格斯通过一个案件揭示了诡辩的逻辑实质。“一个著名的骗子到陪审法庭受审。他被控告的原因是他把全城闻名的守财奴的钱箱减轻了2000镑。被告开始说:‘陪审员先生们,我不想占很长时间来喋喋不休地使你们不耐烦,因此我不准备多说。我的辩护是带有政治经济性质的。我从克里普斯先生那里拿了2000镑,这的确是事实。可是我拿私人的钱是为了把他们交给社会。这2000镑到哪里去了呢?我难道自私自利地把这些钱保存起来了吗?请你们搜查我的钱袋,如果能找到一个便士,我就把我的灵魂以一个法新卖给你们。这2000镑你们可以在裁缝那里、在小铺老板那里、在饭馆里等地方找到。那么,我究竟干了什么事情呢?守财奴把金钱埋在坟墓里,只有“强制公债”才能把“这些无益地埋在坟墓里的钱”挖出来,而我将这些钱“流通起来”了,我帮助了流通,而流通是创造国民财富的首要条件。先生们,你们是英国人,你们是经济学家,你们不要给民族的恩人判罪。’”[6]这个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试图把司法逻辑转换为经济逻辑,从而导致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先正确确定刑法中个罪立法所着力维系的规范,才能正确决定法益侵害评价的方向。先来看自然犯的例子。某地发生过这样的案子:两个同县不同村的青年男女订婚之后择日成婚,按习俗先办婚事再择机补办登记。婚礼已毕人洞房之际,“新娘”反悔了。“新郎”觉得“生米煮成了熟饭”,况自家为此已花掉积蓄的4万元钱,不入洞房岂不荒唐!于是强行与“新娘”发生了性行为。事后,“新娘”四处告状,要求对“新郎”治罪。最初当地公检法均不理睬,后因妇联做工作,才“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判决一下,当地舆论哗然。媒体记者前往采访,当地群众都为“新郎”鸣冤,而谴责“新娘”。“新娘”全家承受了巨大舆论压力。为何公安司法机关最初不立案?是由于他们超刑法的规范立场(维系家庭和睦)决定了他们对上述行为的法益侵害评判的方向和结论。同样,为何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拦截上访者,而几乎不会被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这也是超刑法的规范立场(维稳)决定了其法益评判。不能说社会稳定、家庭和睦、为民除害和救助下岗女工等不是法益,故不能说为维稳而拘禁上访者或对其定敲诈勒索罪[7]、为维护家庭和睦对婚内强制性行为都不定罪、基于为民除害而杀人、为救助下岗女工而挪用公款等都只损害法益而不保护任何法益,只能说刑法在个罪中面对法益冲突,其关注和保护的是哪种法益,这取决于个罪立法着力于保护何种规范。既然个案中不同的规范立场导致不同的法益评判,那么在司法逻辑上规范概念就先于法益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