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裁判依据:传统型与现代型司法之比较(上)

  

  (五)习惯规范


  

  这是指那些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防止人们之间发生利害冲突,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并为周围人士或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毫无疑义,习惯是传统社会特别是早期与中期之常见之裁判刑事案件的依据,当然更是维持特定社会与社会秩序的关键因素,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惯例没有专门为了强制而设定的人与班子,但违反惯例往往可能受到极为有效与敏感的社会抵制。因此,在国家法未普及的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司法官员处理纠纷的准则。在昂格尔的理论模式中,习惯法甚至成为一种独立的与官僚法和法律秩序相并列的法律模式。而在国家法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条件下,习惯依然发挥着作用。其中,英国的事例最为典型。


  

  在1066年,威廉一世统治英国之后,王室法院在各地处理纠纷时,往往都尊重并适用各地习惯,尔后才逐渐在此基础上发展与形成了普通法体系。


  

  (六)法律规范


  

  这里的法律主要是国家法,即由传统国家所制订并颁布的明确法律规则。我们或可称之为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其特点是实在性与国家性。实在性表明它得到明确表达,且往往以逻辑清楚的公式化条文为形式,它能够为适用者所了解与掌握。国家性显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国家性的逻辑后果是重现法律的公布,因为只有公布法律,才可能为社会大众所知晓,起到立法者预期的观念引导与行为整合作用。以法律为裁判依据,是传统社会演进与发展的结果。它的前提是已经提及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国家与社会没有分离的地方,不可能形成国家法,只有二者开始分离,国家才可能组织并形成法律体系。当然,这里的国家不等于现代民主国家。孟德斯鸠认为,专制的国家既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扞卫机构,有的是宗教与习惯。[15]他认为,在君主国中和共和政体下才可能有法律,且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的方式也就越确定。[16]美国学者D·布迪等也指出:“西方国家的法官依据制定法审判案件,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但是,直到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活动产生之前,制定法在司法审判中作用并不太大。”[17]


  

  不同于传统社会,现代型法院制度的刑事案件裁判依据非常有限。可以说,法律是现代型法院审判制度的根本依据,依法审判为现代型法院制度之基本特征,而传统社会所常用的诸种裁判依据均难有立足之地。这种依法审判的纯粹形态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达到方法论和逻辑最高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的理想型依法审判,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