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下)
郝银钟
【摘要】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目的一直被视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种传统的双重目的论曾经极大地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但由于这种理论范式脱离了现代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与民主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相悖,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有罪推定思想有先天的契合性,司法实践中容易助长法律虚无主义和程序虚无主义,导致冤假错案不断滋生,对宪政秩序和公民权利都构成严重威胁,应予废止。
刑事诉讼法是人权保障法,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重构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诉讼目的范式的新刑事诉讼法学,是当前最紧迫的学术任务。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正当程序;范式转换
【全文】
5.传统双重论显然是有罪推定思想的延续和翻版,也是导致国家公共权力滥用及冤假错案不断滋生的罪魁祸首。如果不能及时废弃,无罪推定原则将形同虚设,势必会严重阻碍中国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也必然会对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构成现实威胁,更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冤假错案现象。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在政治生活和法律领域彻底废除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而厉行无罪推定原则,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根本性特征。在一般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审判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也往往被视为是民主与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石。事实上,现代国家政治体制及司法制度无不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并已经使之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支柱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限制政府随意用强制性手段威胁公民个人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公民个人相对于强大政府的独立,确保公民个人自由的主体地位。在刑事司法领域,“被告并不等于罪犯”已经成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首要含义,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基础以及刑事司法的性质,并被国际社会普遍确立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在传统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误导下,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声称包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注:这曾经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表述方式,既是中国立法机关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官方解释,参见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学术界也大都支持这一观点,可参见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献.)但并没有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甚至还有一些相反的规定,(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显然该条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同时,在其他国家刑事诉讼法典中是极为鲜见的.)实际实行的仍然是有罪推定,这在现代社会是极为罕见的法律现象。所谓有罪推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由其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证明无罪就是有罪。同时,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罪有疑似,就是有罪。这是封建国家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是司法专横擅权的标志。在本质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是对社会中不特定的公众人权保障的有力武器,而有罪推定则是导致国家公共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肆意滥用和冤假错案现象滋生的主要原因,对全社会每个成员的人权都构成巨大威胁。笔者认为,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主导下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都是与有罪推定思想一脉相承的,传统双重论显然就是有罪推定思想的翻版。立法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和保障方面都存在重大缺失,控辩双方严重不平等,甚至允许“原告直接抓被告”这样的落后诉讼机制存在,诉讼结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客体化趋势明显。例如,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普遍确立的如下诉讼权利:保释权、沉默权、反对自证其罪权、获得及时审判权等救济性权利都没有相应规定。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义务,再加上“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威慑,实际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就等于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防卫权。正是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以及由其决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相应衍生出来的落后司法理念误导下,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变异成为标准的打击犯罪法。虽然其中也有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个别条款或灵活性较强的原则,虽然传统双重论也声称保障人权,但往往被视为是打击犯罪的点缀而已,实际是只要不惜一切代价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则往往被视为完成了既定工作任务,而不管是否侵犯了人权,实践中也根本不可能兼顾或使两者得以平衡,以至于时至今日“宁枉勿纵”的重刑主义思想仍然泛滥成灾,刑事司法领域国家公权力恣意滥用或异化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这种法律现象的客观存在,充分说明传统双重论主导下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实践与当今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文明之间的差距正逐步拉大,并进而极大地延缓了中国社会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所以,要从根本上彻底清除滋生司法万恶的有罪推定,必须首先废弃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这种极为有害的落后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