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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下)

  

  现代刑事诉讼法学之所以把正当程序“提升”为刑事诉讼目的,并突出强调程序至上和程序正义的意义,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二是制衡国家公共权力的需要。在刑事诉讼领域,无论采取何种诉讼模式,人权保障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人权的历史,始终被视为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上,人权保障是一个最古老的话题,但一直未有制度性的重大突破。唯有正当程序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事业才取得了辉煌成就。所以,正当程序往往被理解为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主义。(注: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确定某种程序是否正当程序,必须视该程序重视人权的程度。因此,完全可以把人权保障与正当程序相提并论。”(注:[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美国最高法院也把正当程序解释为“在美国人民的传统和良心中被认为是基本的权利”。(注:参见欧阳曙:《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程序几个问题的研究综述》,http://WWW.cc.org.cn.)因此,正当程序的价值追求与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目的的实现是异曲同工的,正是正当程序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法性质。而实践中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构成直接威胁的,往往来自强大的国家公共权力。所以,通过正当程序制止滥用权力以确保司法公正,则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追求和基本功能。把正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目的,恰恰是为了促使刑事诉讼法演变成为制衡国家公共权力的限权法。实际上,正当程序理论所蕴含的全部价值理念,都突出表现了强调人权至上和对国家公共权力限制的目的同一性。正当程序所具有的“约束专横的权力”、“对于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等功能,(注: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2页.)都说明以正当程序为目的设计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能够防范国家公共权力滥用的限权法。正如作为美国“正当程序革命”运动的成果,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着名案例,逐步确立了美国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1)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均被推定为无罪;(2)任何人的身体、住所、财物不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侵犯;(3)在刑事程序中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4)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和帮助权;(5)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6)提出公诉要求有证据证明该案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7)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上述这七个方面的共同特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美国正当程序的全部内容都是建立在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基础之上的。人类社会的法律实践证明,权力的滥用只能通过另一种权力成功地防止。(注:参见[英]史蒂芬·霍尔姆斯:《权利的成本》,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所以,所谓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就集中体现在通过权力的分立制衡来确保国家公共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不得或不能滥用,从而实现保障人权与公正司法的目的。在这层意义上,刑事诉讼法实际就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而绝不是双重论所主张的授权法或扩权法,这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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