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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下)

  

  当今中国社会,已经逐步跨入伟大的权利时代。这一战略性的重大时代发展主题,正强烈地涤荡着人们陈旧的法观念。特别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范式的中国传统法学,逐步被社会主义权利本位范式的新法学所取代。(注: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230.)同样,这场波澜壮阔的法理念革新运动,也必然引发刑事诉讼目的范式由传统双重论转向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新范式蜕变,进而催生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最终确立。


  

  1.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刑事诉讼法即为人权保障法。哲学意义上,目的价值是主体设定其对自身生存、发展有肯定意义、肯定关系的目标、目的、归宿。在人类社会中,人权一直是崇高的理想和国家的神圣目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且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在根本上就是保护权利的国家。(注: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人们深刻地意识到,作为维护人类社会公平正义事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始终把人和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目的而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可当成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所以,对人的终极关怀和对人权的高度尊重构成了所有民主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目的。即使是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也主张,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双重论的根本性缺陷在于,它把保障人权目的放置在打击犯罪这一首要目的的附属性地位上,实际上是主张人权保障应当服务或服从于打击犯罪目的,基本否定了保障人权目的的独立价值,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体系。如前所述,作为民主、文明、法治社会公认的标志和刑事诉讼法学发展支点的理论成果,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或基本价值目标,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规范国家公共权力,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等诉讼主体的宪法性基本人权。此乃衡量刑事诉讼活动在个案中是否完成了法定任务、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的独立标准,也是评价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唯一价值标准。以诉讼的方式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则是人类文明史和制度史上的重大进步,也是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律科学走向成熟的标志。一旦刑事诉讼目的范式完成了这样的转换,就使得刑事诉讼法历史性地演变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法。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根基,同时也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石,为刑事诉讼法、司法体制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从此以后,刑事诉讼法终于能够摆脱卑微的实体法之附属法或工具法地位,一跃成为“国家宪法的测震仪”,(注: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堂堂正正地拥有了自己独立的价值目标和理论体系,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刑事诉讼法学由此才有能力与其他学科对话,为不同理论流派的形成提供内涵丰富、视野广阔的理论背景和宏大的、开放的理论框架,又反过来为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提供足够的动力支持和理论指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目的范式的历史性转换,必然要求对那些严重不适应人权保障需要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同时国家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也将面临诸多挑战,必须适时进行一些必要的梳理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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