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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下)

  

  2.正当程序同样是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法即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实际上,是否接受这一司法理念,已经成为新旧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分水岭。现代司法理念认为,刑事诉讼程序绝不是实体法的影子,正当化的刑事诉讼程序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有其自成体系的组成要素,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标准和功能,即程序公正以及由此而独立承载着的安全、平等、自由、正义、效率及人权保障等程序价值目标,这些都是取决于其具有“内在的品质”或“德行”,并不依靠实现程序之外的某种目的的有效性。公正的程序不论结果如何都是可以接受的,都是正当的,因为它本身就是目的,不再仅仅成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只有使正当程序成为一种刑事诉讼目的,正当程序及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才会稳定地存在下去。(注:参见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仅仅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就会化为乌有。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实际上就是“正当程序的统治”,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受到空前关注。(注:参见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现代正当程序革命的重大成果,就是把维护正当程序本身界定为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由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历史性地被发展成为刑事诉讼目的,则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司法理念的质的跨越。


  

  事实上,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已经愈来愈备受关注。非经正当程序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观念,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准则。但对于正当程序概念的理解,目前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注:参见欧阳曙:《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程序几个问题的研究综述》,http://WWW.cc.org.cn.)无论是贝尔斯的八项原则,即和平、自愿、参与、公正——程序中的平等对待、可理解性、省时、得体、经济和道德上的花费低,还是萨默斯的程序价值10点内容,即对参与的保障、程序合法、程序和平、人道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个人隐私、合意主义、程序公正、程序的规范化、程序合理、省时和经济,(注:参见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等等,虽然观点各异,但都极大地丰富了正当程序理论,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不断延伸和扩展。我国学者也对此展开了学术讨论,如程序公正六大要义、(注:参见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法学》1992年第8期.)刑事审判六项最低程序正义要求,(注: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当程序理论研究,使得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终于摆脱注释法学的桎梏而步入理论法学的殿堂。由于正当程序目的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也往往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故应当结合我国实际确立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以便稳步推进中国刑事司法的法治化、文明化、民主化历史进程。我们认为,在中国社会现实条件下,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应当包括如下方面: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及时或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理性司法、公平司法、权威司法、人道司法、文明司法、创新司法、诚信司法、中立司法、参与司法、被动司法、和谐司法、便民司法、问责司法、谦抑司法、可预测性司法,等等。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体制应当充分体现上述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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