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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下)

  

  6.新中国50多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命题的非理性和有害性,且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带来巨大冲击。实践是理论的镜子。新中国50多年法律实践积累的深刻教训,足以证伪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众所周知,在社会生活领域,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在刑事司法领域,国家公共权力肆意滥用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冤假错案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人权保障状况始终令人堪忧,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在实践中几乎形同虚设。我们迄今为止所做出的种种努力,都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相当落后的局面。可以说,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一日不废弃,中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就不可能实现科学化和正当化,刑事诉讼法自身也就不具备独立价值,人权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就形同空话。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提出之前,刑事诉讼法是赤裸裸的打击犯罪法。虽然社会治安在高压之下曾经有所好转,但随意出入人罪的事件也层出不穷,还一度导致社会出现无法无天、人人自危的境地;以传统的双重论为指导思想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这种局面虽有改观,打击犯罪的准确度和效率虽有所提高,但是刑事司法人权保护不力的形势依然严峻。以当前的刑事司法为例,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刑讯逼供、随意羁押、暴力取证、超期羁押、野蛮执法、司法不公、罪刑擅断、任意出入人罪、滥施刑罚、司法腐败等等严重侵犯人权现象虽历经整顿仍相当严重,并逐步演化成为中国司法久治难愈的顽症;其他诸如上诉案件几乎全部书面审理、一审终审、审者不判而判者不审、证人和鉴定人及警察不出庭作证、你辩你的而我判我的、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同事不同判、再审程序随意启动等等司法不理性和司法不公现象相当普遍,再加上惊天冤假错案的不断滋生,使得中国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受到广泛质疑,司法公信力受到空前挑战,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严重威胁,也使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屡屡受挫。这样的刑事司法,必然会对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巨大冲击。而变革的唯一路径,只能是彻底摆脱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的束缚,尽早实现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目的思维范式的根本转换。


  

  二、重构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双重诉讼目的的新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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