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法遵从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尤为迫切。要增加纳税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将各种电话业务工作集中到省市一级税务机关,提高咨询电话的一次接通率和答复率。要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实行对纳税咨询答复的时限承诺制度。要采用多种服务手段并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大力发展税法服务中介机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34]
(六)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量异常庞大,信息众多复杂,所以各项征管制度的实行都需要税收信息化为其提供技术保障和工作平台。应当在规范、整合目前省级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同一纳税人全国各地源泉扣缴明细申报信息、自行申报信息、第三方提供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等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使用。
六、加快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实施路径
(一)制定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工作意见
从2003年中央明确提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至今已经8年了,但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进展缓慢,有关主管部门甚至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工作规划都没有,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依然局限于分类所得税制框架下的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的局部调整。这种微调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引起更多的不公平,并产生认识误区。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修订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重点。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关于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的工作意见”,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内容、措施、时间、组织保障等作出安排和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着手开展调研,起草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限期在2年内拿出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力争十二五规划内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回应社会对个税改革的呼声,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党和政府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承诺落到实处,真正取信于民。
(二)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步伐
与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相匹配的征管程序制度,在很多方面与现行征管制度具有根本性差异,而我国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跟不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征管制度建设滞后、创新不足。按照我国税收立法例,很多个税征管基本程序制度将由税收征管法规定。但实际上,现行税收征管法是建立在以企业为纳税人的基础之上,实行个税改革以及全面开征房地产税后,税收征管将面临以自然人为主要纳税人的税收环境,所以我国直接税改革将要求税收征管机制的革命性变革。我国最近一次修改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至今已10年了,有关部门从2008年启动了征管法修订工作,但至今尚未拿出成熟的草案提交审议。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应当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步伐,将健全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和建立纳税评定制度作为立法重点,并赋予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税务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完善税收法律责任制度,改革税收救济制度,为我国征管改革提供程序法律保障。[35]
【作者简介】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参见汤剑波:《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3期。
参见梁季:《“两个比重”与个人所得税》,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3期。
参见林毅夫等编:《以共享式增长促进社会和谐》,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年版。
参见闫坤、程瑜:《促进我国收入分配关系调整的财税政策研究》,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3期。
参见冯小六:《实现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载《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9年第3期。
[美]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邓子基、邓力平译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页。
参见孙钢:《试析税收对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载《税务研究》2011年第3期。但由于劳动所得和股息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不断下降,近年来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比呈小幅下降趋势。
参见杨志勇:《收入分配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载《涉外税务》2009年第10期。
参见孙玉栋、陈洋:《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国际比较与评价分析》,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参见李文:《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向及动因》,载《涉外税务》2009年第10期。
2006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收入分配问题,国家发改委具体负责收入分配调节方案的起草工作。
参见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载《财政研究》2010年第4期。
参见张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定位与征管约束》,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9期。
参见张斌、高培勇:《出口退税与对外贸易失衡》,载《税务研究》2007年第6期。
参见刘尚希:《分配与公平》,载《涉外税务》2010年第7期。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122页。
参见卢艺:《从国外二元所得税制的经验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6期。
参见高培勇:《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进程与前瞻》,载《理论前沿》2009年第6期。
参见《李稻葵炮轰个税体制弱智:已经沦为‘工资税’》,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5月4日。
参见李波:《公平分配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载《税务研究》2009年第3期。
参见席卫群:《并立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设计》,载《涉外税务》2009年第1期。
参见孙凯编著:《美国联邦税收制度》,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参见翟继光:《从‘以人为本’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载《税务研究》2009年第3期。
参见黄凤羽:《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的制度设想》,载《税务研究》2011年第3期。
参见施正文:《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参见刘丽:《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结构设计探讨》,载《税务研究》2011年第3期。
参见刘怡等:《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设计:问题与改进》,载《税务研究》2010年第9期。
虽然名义税率下降,但由于高收入者的实际税负不会降低,所以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会进一步扩大。统计结果表明,对个人所得税收入贡献最大的是高收入者,例如美国2008年最富裕的1%人群缴纳了40%的个人所得税,5%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60%的个人所得税,50%的低收入纳税人只缴纳了3%的税收。考虑到中国居民收入分布呈宽底座的“金字塔”型,而美国为“橄榄”型,更有利于提高我国高收入者对税收收入的贡献。
参见张守文:《收益的可税性》,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参见夏宏伟、王京华:《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比较研究》,载《涉外税务》2009年第10期。
参见庞凤喜:《增强涉税信息的对称性应成为强化税收征管的聚集点》,载《涉外税务》2009年第10期。
参见李华:《家庭还是个人: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载《财政研究》2011年第2期。
参见石坚:《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转换的配套条件研究》,载《税务研究》2009年第3期。
参见汤贡亮:《税收基本法研究回顾与展望》,载《税务研究》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