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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

  

  二、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契约理论的调整与改良


  

  正是古典契约法的僵化、不连续、静态、演绎等诸种缺陷,才诱发了对古典契约法理论加以改造的运动,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由此产生。所谓新古典契约法(neo-classical contract law),是指鉴于古典契约法在应对新的社会情势方面的不足,人们以“承认例外的方式”对古典契约法理论加以调整和改造,旨在加强契约法的灵活性和社会回应性的一种契约法律系统的总称。


  

  (一)新古典契约法的思想基础:现实主义法学与“回应型”法社会学


  

  首先,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是现实主义法学渗透于契约法领域的成果。


  

  现实主义法学,是当代法学理论界最值得瞩目的法学学派之一。它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由卢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法学家完成其理论体系建构。自20世纪20-30年代出现一直持续到60年代,70年代以后又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等学派所继承,影响深远。可以说,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美国本土最重要的法理学运动。[33]现实主义的对手是那些以哈佛法学院为大本营、以原理之逻辑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流派。他们批评传统法学流派(含古典契约法理论)陷入法律形式主义的泥潭而不可自拔,只知形式自由、逻辑演绎、抽象平等、规则确定而忽略法律在社会中的真实处境和命运,主张从关注“书本上的法”转向“现实中的法”,从关注法律规则的作用转向法官的司法活动,以对法律的实证研究得出可靠的结论和有效的改革方案。具体到契约法领域,法律现实主义批评作为古典契约法理论核心理念的自由是一种过分形式化的自由,在现实社会背景中越来越演变为一种不切实际的法律理想,它根本就未曾考虑到当事人社会行为的复杂性和经济权力的不公平分配诸问题。因此,受现实主义法学影响的新古典契约法理论代言人富勒对于威灵斯顿契约法理论的批评毫不留情:说到威灵斯顿教授的法学方法,如果问他在哪一点上开始放弃了通过法律反映社会利益,我相信答案是:从头开始。在他的著作中,从来看不到合同自由的依据,对价、要约与承诺的必要性等与社会利益的关联。他忽视了,起根本作用的社会需求不可能是完全按照逻辑演绎出来的,那不过是基于法律传统所构想出来的东西而已。[34]总之,兰代尔、威灵斯顿等人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在科宾、卡多佐、卢埃林等人的法律现实主义思想批判和影响之下,开始走上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改造之路。


  

  其次,新古典契约法理论也是美国社会探求“回应型法”的具体成果。


  

  现实主义法学不是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唯一思想渊源,它还受到了美国20世纪中后期回应型法社会学的强烈影响。上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社会发生了剧变,大量的社会问题导致了国家正统性的削弱,于是产生了用“软性法治”取代“硬性法治”的要求。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提倡的回应型法的模型,也正是对那一时代呼声的回应。[35]庞德曾言,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做出新的调整。[36]法律稳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安全、秩序与行为的可预期性;法律的变化则是为了应对那些潜移默化之中不断挑战既定秩序的偶然、新鲜的经验、出乎意料的事物等等。以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为首的“伯克利学派”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宗旨,即力求能够说明法是怎样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的,试图在法律的稳定与发展变革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他们的学术研究有着强烈的改革动机和应用倾向,与法律现实主义相类似,回应型法的生长动力同样源于古典自治型法僵化的规则中心主义和略显保守的司法方式,[37]以便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提供法律对策。此种强调法律回应性的法律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契约法理论的发展轨迹。这是因为新古典契约法也是美国当时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具体表达,再加之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核心人物之一的埃森博格教授也是加州伯克利法学院的成员,回应型法社会学理论当然会对新古典契约法理论产生深刻影响,最突出的体现便是埃森博格在回应型法学的基础上创造并阐释了“回应型契约法(the responsive model of contract law) ” [38]这一全新的契约法理论,有效地传承和发展了新古典契约法理论。


  

  (二)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理念与内容


  

  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是当今契约法领域的中坚力量和主流学说,[39]学术势力强大,代表人物众多。比如著名法学家阿蒂亚(Patrick Atiyah)、科宾(Arthur Corbin)、埃森博格(Melvin AronEisenberg)、吉尔默(Grant Gilmore)、法恩思沃斯(E. Allan Farnsworth)、富勒(Lon Fuller)、凯斯勒(Friedrich Kessler)、克卢曼(Anthony Kronman)等都是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力主者。有如此众多的大牌法学家的齐心倡导和协力拥护,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想不成为主流契约法理论都难。


  

  从法律文本上来说,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简称U. C. C.)》第二编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40]《统一商法典》是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组织制定的一部示范法,由卢埃林起草,1952年正式对外公布,对世界各国的民商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誉为英美法系历史上最伟大的一部成文法典,其买卖编是融合法典法与判例法、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的新古典契约法的经典文本;《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则是法学家法恩思沃斯负责起草的另外一部新古典契约法的经典法律文本。它是在《统一商法典》和普通法的影响下对作为古典契约法代表的《第一合同法重述》加以修改基础上完成的。英国法学家特莱特尔(Sir Guenter Treitel)认为,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统一商法典》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统一商法典》的吸收是20世纪合同法三大里程碑。[41]当然,《统一商法典》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之所以声名显赫、功绩卓越,主要在于它们承载和代表了当今世界主流契约法理论思想:新古典契约法理论。


  

  新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注重对契约信赖利益的保护。


  

  在异常著名的《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法学家富勒提出了契约领域的三大利益学说: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该学说不仅建构了当代契约法合同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体系,也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合同立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同时,它也直接影响了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契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模式,在第90条明确规定了承载和规制契约信赖利益理论的允诺禁反言原则。[42]允诺禁反言原则是在传统对价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为补足传统对价原则在处理某些特殊案型时可能导致的与公平正义相悖的后果,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公平、伸张正义、防止机会主义、维护交易安全、补充法律漏洞等方面。总之,对契约期待利益的关注和保护是古典契约法理论的核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信赖利益也已经成为契约当事人重大利益之所系,值得法律认真对待。志在回应社会现实、弥补古典契约法不足的新古典契约法以覆盖并突出信赖利益保护为其标志,展现出其回应性和包容性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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