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长期关系性合同提供适用范式
个别性合同(discrete contract)与关系性合同(relational contract)是麦克尼尔对于合同的基本分类,其关系契约理论就是建立于关系性合同概念的基础之上。在麦克尼尔看来,个别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合同,是古典契约法的契约原型。比如麦克尼尔和经济学家威廉姆森都曾提到过的个别性合同的极端例子,[65]因旅游而跑到一个很偏僻地方的加油站去加油或去商店买一瓶当地烈酒的交易,都是典型的个别性合同或一锤子买卖,当事人之前没有任何关系,此后这辈子也不会再发生任何关系。个别性合同交易的特点是时间短、范围有限,当事人甚至连一句话都没说过。但现实中,这种极端案例非常少见。并且仅靠个别性合同也难以满足现代工业社会的需要。现代工业社会依赖于大规模的资本投资,既需要长远规划所提供的稳定性,也需要灵活性以处理持续不断变化的形势。其结果是,强调长期合作性、当事人关系复杂性和社会背景的嵌入性等特征的关系性合同占据了合同交易的主导地位。[66]为此,麦克尼尔特别进行了实例说明:
一个冶炼厂和煤矿签订这样的一个(关系)契约。合同约定,冶炼厂购买一年中所需的所有煤,具体价格按季度根据伸缩条款(escalator clause)进行调整。该伸缩条款是根据指定的市场确定的;除了伸缩条款外,还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价格不满意,当事人同意商量确定一个新的价格,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交由X作为仲裁人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双方订立的契约期限是20年而非1年;契约要求煤矿定期地向冶炼厂提供大量的各种成本信息;允许冶炼厂专家监督采煤活动;在购置新设备、改进管理方法等方面,接受来自冶炼厂的建议。煤矿和冶炼厂也可能一致同意建立一条从矿场到冶炼车间的输送带系统,平均分担成本并共同运营输送带系统。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冶炼厂提供给煤矿5年的贷款用来支付煤矿应当承担的建造输送带的部分成本,而且,为了满足其他贷款人的要求,为煤矿为了建造输送带而借的20年抵押贷款提供一半的担保;冶炼厂向煤矿的支付是换取煤矿20%的股份而不是贷款;冶炼厂被保证在煤矿的董事会中有两个席位。[67]
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冶炼厂和煤矿之间的关系交易包含了数量和价格都不确定、时间是长期持续性、并共同建设煤炭运送系统的买卖合同,包含了冶炼厂向煤矿的贷款合同、为煤矿其他贷款提供的担保合同,包含了冶炼厂想通过对煤矿持股和获得两个董事席位的关系而控制煤矿的交易目的等。实践中大量存在此种时间很长、关系复杂、目的多元的关系性合同,合同关系的复杂化也进而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合作和责任关系。这一点与古典契约法所依托的个别性合同截然不同。
古典契约法强调合同内容和合同法规则的确定性,不管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还是合同的责任都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进行。比如,在大陆法系的合同法中,一项要约或合同要有效,其内容必须要具体确定。通常所说的要约或合同内容的具体确定,是指要约或合同条款的确定性,这些条款通常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核心内容。在古典契约法看来,如果一个合同中的上述条款是不确定的,那么该合同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就值得怀疑。但关系契约理论却突破了传统契约法的效力规则模式,合同数量、质量、价款、期限等传统合同核心要素和必备条款的模糊与不确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效力的缺失。古典契约法不愿承认合同中开放条款的效力,对于包产出合同(output contract)、包需求合同(requirement contract)、尽最大努力条款(best effort term)、无固定期限合同(employment at will)等等高度不确定的条款,不承认其效力。而这恰恰是关系契约理论对于传统古典契约法的突破和超越,也是关系契约理论重要的规范价值和制度贡献点。关系契约理论对合同开放条款的承认,不仅丰富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弹性,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政策、公法规定、道德规范等社会命题进入合同关系预留了切口。”[68]尽管中国缺乏关系契约理论的系统介绍评论,中国99年合同法鼓励交易之宗旨却也与关系契约理论的内核相暗合。毋庸置疑的是,美国的关系契约理论在上述几个方面可为中国长期关系性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一种合理的范式。
2.为一般合同法与特殊合同法之关系提供平衡范式
关系契约理论的另一重要制度贡献在于它拓宽了合同与合同法的范围,把经典的现代合同法理论中无法容纳的或者已经排挤出去的合同形态—例如公司法、劳动法、婚姻法中的合同关系—再找回来,在动态的层次上给予统一的说明和规范,这也是麦克尼尔试图将其关系契约理论建构成一个全新的一般化合同法理论的成果。当然,关系契约理论与过分抽象、形式化的古典契约法不同,其一般化并没有丧失对特殊合同法的关注,在以关系契约统摄各领域特殊合同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对这些具体特殊合同关系的动态说明和规范。比如,对“集体谈判协议、雇佣合同、家庭经济关系、公司合同、养老金协议、区分所有权协议、建筑工程合同、电脑租赁合同、租佃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以及消费者合同等具体合同领域”[69]的分类和统摄,就是想通过对契约问题实行“碎片化”(或者说是发展出一般合同法的次领域(subfield) , (Feinman教授语)[70]和具体化的处理方式,让相对统一的关系契约理论在合同法领域取得更有规范意义或制度意义的进展与贡献。因此,关系契约理论为一般合同法与特殊合同法关系之处理提供了一个优秀的平衡范式:即要兼顾合同法的共通原理和特殊类型的合同关系的结合应用。
当然,在一般合同法与特殊合同法现实应用关系的处理上,麦克尼尔之所以还要去建构一个一般化的关系契约理论,其原因主要在于,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和判例法传统的影响,英美契约法并没有完全陷入过分抽象和教条主义的泥潭,契约理论的系统化和一般化工程甚至尚有不足,以至于我们经常会听到那些教授合同201(货物买卖)、合同202(票据)、合同307(债权人权利)、合同312(劳动法)、合同313(公司)以及合同319(贸易规制)课程的美国教授说:存在合同这种东西吗?回答是,不存在。他们说,有的只是货物买卖、票据、担保和破产、集体谈判、保险、不动产交易以及众多其他特殊合同种类,但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合同。[71]因此,建构一般化的关系契约理论其实符合了美国合同法特殊形势的需要,因为其商事合同、消费合同、建筑合同、土地合同等历来都保持着自己的独有规则和制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