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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

  

  关系契约理论是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的毕生杰作。麦克尼尔曾师承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其所创造的关系契约理论被公认为是自古典契约法“死亡”后有关市场交换之法理建构中最有前途的理论选择。[58]关系契约理论的核心意旨是从社会学的外在视角。对契约效力的正当性进行全新的解释和说明,将契约背后的社会关系推向契约效力的前台,为受到批判甚至被判死刑的古典和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寻找全新的替代方案和理论模型。


  

  首先,提出了全新的契约概念。


  

  麦克尼尔将“关系”概念引入到契约法中,给契约下了一个与古典和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完全不同的定义: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在这一全新的概念中,契约已不仅仅是传统契约法所谓的当事人交易的协议或合意,它还包括命令、身份、社会功能、血缘关系、官僚体系、宗教义务、习惯等多种社会因素和社会关系。而“交换”也不仅仅指个别性市场交易,还包括社会学意义上的“交换”。[59]交换中多种因素的渗入使得契约成为涵括多种社会关系的一种连续性程序。因而,麦克尼尔的契约在时间轴中不再仅是一次性的交易,而是指向未来的长期合作;在空间轴中也不再是“合意”这一个点,而是发散深入至交换得以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麦克尼尔看来,作为古典契约核心的当事人最初的合意在关系契约中只是启动契约之车行驶的发动器而已,而之后契约之车如何行驶则要依赖于不断变化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个方向盘。[60]一个动态的、以关系为核心的全新契约概念由此而生。


  

  其次,创设了全新的契约效力范式。


  

  传统契约法理论将合意作为契约效力的根源,但在现代社会,仅仅通过合意这一范畴已经不能适当解说契约效力的正当性,也不能有效把握当事人之间契约关系的整体结构。为了更好地诠释和把握契约约束力的正当性,麦克尼尔将契约规范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一为契约的内在规范,一为契约的外在规范。契约的外在规范为社会对契约所规定的各种形式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实证法的契约法;契约的内在规范为在契约实践中产生的规范,是契约实践中的“活法”。因而当发生契约纠纷时,裁定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不再只是当事人的意思和具体的实证法,而是要到存在于契约背后的社会关系和共同体的规范中去寻求依据。[61]内部规范和外部规范的二元划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此种划分以最为鲜明的姿态阐释了麦克尼尔契约效力理论的社会性和开放性。并且,只有将非法律的社会制裁之存在考虑进去,才有可能真正理解麦克尼尔关系契约理论和契约效力理论的功能。


  

  再次,阐释了全新的契约理念:契约团结和权力相互性。


  

  新古典实用主义者倾向于把契约交易理解为仅仅是增进个人效用的工具,其对社会团结毫无价值,有时还会损害社会团结。正是此种对交换的狭隘理解把契约团结和权力相互性这两个契约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当成了“不太重要的琐屑之事”。但在麦克尼尔看来,契约团结和权力相互性则是如此重要,以至于被他称作“契约中激发人性欲的领域”。[62]在麦克尼尔看来,以人利己性为基础的完全孤立、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不是契约而是战争,此种片面的契约理念不利于社会合作和社会团结的增进。但以人的利他性为基础的强调契约团结和权力相互性的关系契约理念则为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社会团结的增进和社会规范( social norm)的施行提供了可能性,也符合美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因为在麦克尼尔理论提出之时的美国,存在极端个人主义和自治共同体这二者相互依托的社会现实状况,麦氏的关系契约理论不仅是对古典契约法的一个冲击,也是对美国整体社会现实问题的一种回应。[63]可见,麦克尼尔的关系契约论不仅仅是一种提供不同契约法源和契约效力根源的理论,其承载着实现社会有机团结和和谐发展的更高理论追求。


  

  总之,与吉尔默的合同死亡学派、肯尼迪的批判法学派、麦考利的经验研究学派和阿蒂亚的信赖学说等学派不同,麦克尼尔的贡献不仅仅是去宣布古典契约法的死刑或揭露古典法在商业正式救济中的“无用性(non-use) ”, [64]而毋宁是,他试图从外部社会的视角来解释古典法所表达哲学的不足造成了契约理论的不连贯和经验的不相关,并试图建构一个连贯的、相关的、具有革命意义的全新契约理论替代方案,这便是被季卫东先生戏称作“为陷入困境的古典契约法之起死回生而走关系的后门”的关系契约理论。


  

  四、关系契约理论的价值: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的思考


  

  (一)关系契约理论的宏观理念价值:共时性发展解决历时性任务


  

  从古典契约法理论到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再到关系契约理论的三阶段现代化过程,是契约法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需要而做出的调整和改变,三个阶段并非对立或完全取代关系,古典规则、新古典规则和关系契约规则完全可能共存在现代契约法的体系中,新古典契约理论和关系契约理论为现代社会契约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开阔和多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选择。当然本文集中关注的西方契约法三阶段演化之路可清楚地展现出契约法发展的宏观路向和进化规律,有助于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方向和进路的选择。也正是由于契约法每个理论阶段的内涵、取向和规则设置有很大的差别,中国契约法治才可以从西方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变迁和现代发展中吸取大量的知识营养和制度资源,其中最首要的价值是可以为中国契约法治改造提供如下有益的宏观理念:①现代契约法以一个具有建构功能的高度形式理性化的古典契约法规则为基础;②以关系契约理论为代表的契约法的社会化是现代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我们迫切需要根据社会现实对古典契约法进行调整和适应;③古典契约法与关系契约等现代契约法理论虽有矛盾,但逻辑层次不同,因此并不是完全对立和相互排斥的。西方契约也是在不同阶段契约思想的叠加和包容中实现渐进式发展的。


  

  因此,中国要实现契约法治的现代化就必须既要有古典契约法基础的支撑,又要紧跟时代潮流,直面社会新发生的现实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制约,中国契约法治的现代化之路必定与西方有着很大的不同。西方契约法从古典契约理论到新古典契约理论再到关系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是一条历经一二百年的、自生自发的、常规的、循序渐进的历史进化之路,以不同的契约法理论来解决不同社会阶段的任务。而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契约法治从20世纪80年代才得以开始,我们既需要从零补课,以《合同法》和《民法典》来建构古典契约法规则,打好现代契约法治的基础,又需要开拓创新,应对社会新问题并及时跟上西方契约法治的最新发展潮流。用短短三十年来完成西方一两百年完成的任务,其任务之艰、难度之大自不待言。不管是建构一个完备的古典契约法制度体系和理论观念、应对契约社会化的挑战、理顺身份与契约的现代关系,还是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有效区分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克服契约法解释和适用中的过度商化和商化不足的固有弊病等突出问题,都在相当程度上设定了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的难度。因此,与西方诸国不同,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的出路是,以中国契约法共时性发展道路(在建构古典契约法规则的同时也注意契约法的社会化取向)来吸收和借鉴西方契约法一百多年历时性发展的所有有益成果。


  

  (二)关系契约理论的微观制度价值


  

  契约法理论并非只是空洞而抽象的文字游戏,它对于契约法的建构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作为现代契约法社会化运动之重要成果的关系契约理论,同样也不例外,其制度价值和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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