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湾、澳门地区刑法中易科制度之评价
对于台湾、澳门地区刑法中的易科制度,中外刑法学者褒贬不一。否定论者认为,“确定裁判,应维持其效力,不可随意改变,而刑之易科,无异改变裁判内容,有损裁判威信”;“科刑之初,裁判官对于被告之刑罚…应慎重考虑,且对可科处之刑罚,已有选择,若其选择之刑,无法执行而必须易科,不啻表示其当初科刑之欠妥,且足启玩法之渐,显与刑罚之本旨有违。”肯定论者认为,将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有利于“补救短期自由刑之缺失”;将财产刑(罚金)易服劳役有利于解决执行问题。我们认为,台湾、澳门地区刑法中的易科制度制度存在利弊两个方面。
对于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其积极作用方面主要表现为:第一、有益于推动刑罚的轻刑化。综观刑罚发展史,其由重向轻的发展趋向是不争的事实。而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轻微犯罪与经济犯罪,因此从本质上看,罚金刑是属于轻刑的范畴。将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无异于扩大罚金这一轻刑的适用范围。范围的扩大不仅是轻刑化的表现,而且会推动这一进程。第二、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具有惩罚的功能,但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不是出于报复与单纯的惩罚,而是为了矫治和预防犯罪,从而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短期自由刑刑期短,不足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起不到一般预防作用;同时也难以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不易使受刑人改过,起不到特殊预防作用。实践中,许多被判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尽管其是偶犯、罪行较轻,但一旦入狱,其职业、家庭、名誉、子女将受损失,从而其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换言之,短期自由刑难以达到执行刑罚的目的。罚金刑是被判刑人“生活质量”的一种可感知的损失,因为许多活动和享受均以金钱为前提条件。将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犯罪人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同时其职业、家庭等受到的影响较之短期剥夺自由刑小,其再犯可能性小;社会上的潜在犯罪人明白,犯了罪不仅会使赃款、赃物被没收,而且还会使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被剥夺,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从而抑制了自己的犯罪意图。刑罚的目的得到了较好地实现。第三、有利于补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各国司法实践已经证明短期自由刑存在严重的弊端。其也越来越受到严重的抨击,甚至有的学者主张完全废除短期自由刑。在这些弊端中,最为突出的是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问题。监狱是犯罪的制造地,在短期服刑期间,犯罪人莠墨相接,恶习极易相互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