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罚金易科功能的使然。正如前述,罚金易科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罚金刑的执行。尽管其有弊端,但这主要是因为易科成为自由刑所造成的。
既然论证了我国刑法中采用罚金易科的可行性,那么大陆《刑法》该如何规定这一制度呢?笔者认为,由于在大陆罚金刑是作为附加刑而存在的,其存在四种情况,即可以单处罚金、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可以并处罚金、并处罚金。因此易科后的不能是主刑。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刑法”、澳门地区刑法中易科劳役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易科自由劳动,通过自由劳动的工资来抵充罚金。
【作者简介】
朱铁军,单位为华东政法学院。
【注释】
台湾地区刑法对易科罚金的裁量权,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应由执行的检察官决定,另有学者认为应由审判者决定。
有的主张三个月以下为短期,有的主张六个月为短期,还有的主张一年以下为短期。
笔者曾经就此问题看了某基层法院的罚金执行情况统计表。从1998年——2000年,该院罚金适用率平均达到60%;但执行率1998年为36.5%,1999年为19.3%,2000年为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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