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制度史、思想史和学说史等专业化的知识领域。在以往的法学研究中,我们往往侧重于制度史、思想史层面的研究,而对学说史研究关注不够。尽管学说史与制度史、思想史密切相关,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从研究内容上看,制度史是从法律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其发展历程;思想史是从法律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研究其变迁过程;而学说史则是从法律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究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察法律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不同时期法学特定概念与范畴的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学说史既不同于法律发展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法律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现”与“再认识”。
三、宪法学说史与宪政制度的发展
宪法学说是法学学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某种意义上,它在法学学说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学传入中国并在中国立足、发展与演变的学术变迁过程。
1、宪法学说的价值
从国外宪法学发展的一般过程来看,国外宪法学的研究一般都是以本国的宪法学说史的研究为基础展开的,通过对历史上的宪法文件、宪法档案、宪法学流派等历史和理论研究成果的梳理,为本国的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提供丰富的宪法资源。从发展历程来看,根据历史档案、议事录等来对本国宪法学说的发展历史进行整理,进而在形成宪法学说史的基础上进行宪法理论和宪政建设研究,已经成为各国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这些对宪法历史的研究在升华为宪法学说史之后,就会内化为本国宪法文化的基础,成为本国宪政建设的内在的理论资源。
在我国,如果从1908年晚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仿行宪政开始算起,中国宪法发展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沧桑历史。在这一百年中,不同时期的宪法学人呕心沥血、殚精竭虑,为宪法学发展献言献策,为中国的宪政建设付出了艰辛的努力。这些学术观点和理论,经过历史的层层过滤和文化的漫长积淀,发展成为反映当时社会的时代特征的宪法学说。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除了要借鉴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外,更重要的还是回归本源,研究在百余年的宪法学发展史,我们学人自己留下的宝贵财富和经验教训。这是研究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现实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