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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需要关注学说史研究

  

  (三)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和基本元素


  

  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通过研究法学学说史,有助于寻求法学的思想性与本土性。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与大约同时起步的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相比,法学在学术的思想性、主体性和前沿性等方面存在着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由于我国法学界普遍缺乏对本国法学发展的学说史、思想史等基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无法从学术的历史源头中吸取营养,知识体系正当性的基础比较脆弱,缺乏学术传统,不能理直气壮地坚持知识的主体性,对学说史的体系化研究成果寥寥无几,导致法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性和创新性不够突出,有的研究成果以致沦为闭门造车般的自言自语。


  

  欲推动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型,进一步提升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品格,改变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低水平重复现状,当务之急是保持对学术传统的尊重立场,了解学术的历史,回归学术理性,尽快梳理和建构中国法学的学说发展史,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法学的学术品格与学术流派。而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者追求学术理想的内在动力,也是倡导学术自由,形成不同学术特色与学派的基本出发点。所谓学术流派是以学术历史为出发点,是以独立的学术思想为理念的.在中国的法治发展中,西方法学理论固然有着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但是更重要的理论资源应该是植根于本土的法律实践与法律文化中的法学学说。反观任何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大国,他们都是在学术史研究中开创自己完整、合理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传统,而绝不是拾他国牙慧、步他人后尘,否则在别人的话语体系中亦步亦趋,就永远不会有学术上的创新和自主性。


  

  同时,中国的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和发展的理论依据。通过对中国的法学发展史进行历史和现实整体性的研究,可以展现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历程,这既是今天的法学学科建设必须正视和重视的历史背景与经验教训,也是使法学研究成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支撑的基本前提。


  

  (四)法学学说是体现中国法学主体性的历史基础


  

  中国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与转型,就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要面向中国的法制实践,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的研究方法.在国际化、全球化时代,法学学说史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保持中国法学的主体性,突出“中国问题意识”。在过去的法学研究中,一些研究成果只是把产生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特定语境中的理论、学说和制度,毫无选择的介绍、移植到中国来,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只是简单地重复西方法治的话语,既失去了学术的自主性,也不能满足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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