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损害必有救济”是法律正义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要求。判断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符合正当性标准,应当以知识产权人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害后能否得到及时、全面补偿为重要指标。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仅能解决侵犯专有权利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专有权利范围之外但对知识产权人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无法适用。作为知识产权法哲学基础的激励论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人面临不构成一般侵权但对其商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时,应当赋予权利人主张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救济权利。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通过法律拟制手段将上述情形视为侵权,促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适用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利益的直接损失。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针对的是知识产权人商业利益受损的事实,因此所造成的损害仅表现为财产损失,不包括人格利益损失。这里所谓的财产损失仅指实际损失,想像的、虚构的、不能证明的或不能以具体金钱数额计算的损失均不构成财产损失。但是,这种实际损失不以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完成时出现的财产损失为限。换言之,已有财产权益的损失和可得财产权益的损失均为实际损失。
2.行为人有过错。关于过错的性质,有“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两种学说。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属于“主观过错说”。持“主观过错说”的学者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过失或故意的心理状态。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适用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主要是为了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本身源于法律拟制,为了兼顾社会利益必须对其设定更为严格的过错标准,即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3.法律的直接规定。认定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应坚持严格的法定主义。确立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目的在于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对促成性事由不加限制则会导致知识产权的非理性扩张,引发知识霸权。因此,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成立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21]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适用条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权行为的指南。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扩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范围的事由。为了避免知识产权的非理性扩张,[22]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立法权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法律位阶方面,应当仅限于法律有权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无权对上述事由予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就知识产权侵权特殊情形制定行政法规,待立法条件成熟后转为法律形式。(2)在立法标准方面,应仅限于因技术原因或特殊事件造成知识产权人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将一些情形纳入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具体适用
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的法定情形且不存在侵权阻却性事由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人为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此需指出的是,与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相比,视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具有特殊性。在视为侵权的情形下,对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取不同计算方法中的较低值。因为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本身就是出于加强保护的目的,如果选择最高值那么很可能造成“过度保护”的后果。而在发生知识产权一般侵权的情形下,应按照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最高值至少是中间值来确定赔偿数额;否则就无法弥补权利人的全部损失,并且也达不到惩罚侵权行为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