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合议制度下,合议庭成员的个人责任感容易降低,从而可能影响审判质量。与独任法官需独自承担全部判决风险形成对照,合议庭做出的判决是由合议庭整体来承担风险的,从而使每一成员承担的风险减小。由于风险低,部分人员便可能产生懒惰心理———不认真听取抗辩意见,合议时不认真思考也不踊跃发言,从而难以起到集思广益的效果。实践中,有时陪审员的不负责任甚至发展到极端———片面听取诉讼一方的意见和理由,并将后者的主张带到合议庭的评议之中,如果合议庭其他成员未有充分的理由对其加以说服,这种情形可能阻挠公正判决的形成,直接影响到审判质量。
第三,合议制度下,合议庭成员的冒险倾向增强。如前所述,与独任法官需独自承担全部判决风险相对照,由于合议庭整体承担风险,合议庭成员各人承担的风险便减小。__这种共同承担方式可以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降低,判决失误,容易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现象;另一是合议庭成员冒风险的倾向增强。现实中,有关这种冒风险的案件判决并不罕见。例如1982年,在加拿大发生了一起杀夫案。在法官一再晓谕下,甚至被告律师的最后陈述也仅请求以普通杀人而非一级谋杀定罪,结果陪审团滥用裁判权,仍做出全体一致的无罪决定便是一个极端的例子{5}。在美国,对证据确凿,检察官和法官均认为应当定罪的案件,陪审团的最终裁决确往往出乎意料之外的案件也不罕见。当然,这种现象跟集体决策机制下容易产生的冒风险倾向密切相关[2]。
三、合议制度的功能完善
上述分析表明,尽管合议制度有众多正向功能,但自身亦存在一些负向功能,这些负向功能大多未为独任制所拥有。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合议制与独任制两者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因此司法审判只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之一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行不通。我们应该寻求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对两者予以调整,使得合议制的正向功能充分发挥,负向功能则降低到最小程度。
现实中,不少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均注意根据合议制度运用中可能出现的负向功能,确定其相应适用范围和审判规则,以充分发挥其功用。
第一,鉴于现代各国诉讼资源紧缺和案件数量的急剧膨胀,而合议制度又具有效率低、消耗高的特点,因此当今世界不少国家逐步降低了合议制度的运用范围。二战结束后,学者们从诉讼的效率化、迅速化角度对合议原则进行了反思,认为合议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过广,数量过多,因此提倡独任审判制。顺应这种呼声,各国纷纷对合议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由于情况不同,合议制适用范围的缩减程度在各国有别,但总体上讲,与先前相比,合议制的适用呈缩减趋势:在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幅度降低,而独任制度则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在英国,民事案件已取消陪审制,普通案件大多由治安法官独任处理;在美国,合议处理的案件只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