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远来看,合议制度更可能产生明智的决策,这不仅仅是比较而言的优点。更要紧的是,这一论点表现了对合议制度这一集体决策机制能做出相对合理之判决的信心。由于多人参与审判,每一成员均可能据自己的经验剖析和挖掘案件,同一案件被多角度地加以审视,这有利于全面分析案件,避免独任审判时可能出现的认识偏狭与片面。
或许有人主张合议庭成员在智力、能力和道德上的不均衡,他们的训练与经验也各不相同,因而怀疑合议庭对案件讨论的广度与深度、怀疑其集思广益的可行性。应当承认,这种怀疑不无道理,然而与独任制容易带来偏差、误解甚至错判的可能性相比较,合议制度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更何况合议庭成员多种多样的经验和阅历还会丰富审判的过程。多人参与审判更能集思广益,更能做出合理判决。
第三,合议制度有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
独任制下,法官垄断了案件的裁判权。虽然外在的规范和约束机制对独任法官有着监督与制约,但独任制内部并不存在有效的监督。所以,即便法官不乏智慧,也可能因不能抗拒权力的压制或利益的引诱而导致司法腐败。相对而言,合议制度更能保障判决的公正性,防止腐败。因为合议庭中人人享有平等权力,即便有腐败,也并不意味其不公正的方案就一定能得到通过,而若想使合议庭整体腐败,支付的成本又会远远高于同样案件支付给独任法官的成本。因此,合议庭因其成员间的彼此相互制约和其腐败成本的高昂性而对司法腐败形成抑制。
第四,合议制度有利于促进公民才智的发展。
吸收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陪审(参审)合议制度有利于人民和法官才智的发展。每个非职业的成员可同法官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努力,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团制度当中获得的。”{3}同样,对于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而言,法官们共同审理案件,相互间不断地辩驳与诘问,不仅能做出更合理的判决,长此以往还能使知识迅速增加,有利于技能的提高。
二、合议制度之负向功能
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度存在如下负向功能:
第一,合议制度耗费的诉讼资源较多,司法效率较低。合议制度特别是陪审制度,决定由谁、由几个人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判需耗费时日和资源;合议庭若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团或陪审员组成,还需用非专业化的语言向他们阐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便他们能正确理解并形成公正裁断,这往往旷日费时;陪审员评议时,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他们难以像专业法官一样,迅速达成共识,不断地争论、辩驳、说服往往会延续判决的形成。由此,司法审判在程序上常常拖延,比独任审判耗费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例如在美国,采用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时,从提交告发书或者公诉书到审判所需的时间比采用职业法官审判的时间长20-30%。这些拉长的时间,多用于挑选、确定陪审团和法官对陪审团进行训示上。即使案件被提交审判后,陪审团审判的时间较短暂时,通常也要持续2天,而在法官审判时,大多历时1天或者不超过1天。与法官审判相比,其效率低了1倍左右{4}。即便是职业合议制度,其效率虽然高于一般的陪审制,但与独任制相比,效率低下的特点也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