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为适应时代呼声,谋求独任制的灵活运用,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相应改革;(1)法律规定扩大大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范围。与改革前相比,独任审理的案件增多,合议制适用范围降低,例如对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婚姻案件、陆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均属于独任裁判的案件,不容许法院方和当事人方提出以合议制进行裁判的要求。(2)将不少案件适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审理的选择权赋予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这与改革前法律规定案件必须由合议制审理的强制性规定对比,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已经缩小{6}。目前,在德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也出现了类似情况{7}。总之,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均不断缩减。
第二,鉴于个人责任感降低往往容易发生在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理的陪审制度和混合合议制度中,因而各国普遍注意挑选高素质的、有责任感的合议成员,并建立或完善相关机制,对不负责任者加以约束。例如在英美国家,陪审团必须经历一个繁琐的甚至令人厌恶的遴选程序,以保障选拔出的陪审员拥有高素质、不带偏见。在审判阶段,英美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保障陪审团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例如陪审员应当宣誓在评议案件前不得互相讨论案件,休庭回家后不得与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家属、亲戚谈论案件,若有违反被举控或被发现后,不仅会被驱逐出陪审团,还可能以藐视法庭罪被起诉;诉讼双方若有意通过种种途径接触影响陪审团成员,一旦被发现,轻则替换陪审员,重则解散陪审团,惩处施加影响者;如果陪审团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陪审团会被适当隔离,与外界人员的接触也受到严格限制,直至案件审理完毕;有时,为了作到公正审判,甚至将案件移送到异地审理。如果上述措施尚不足以保障审判质量,法官还可采取补救方法如请求终止判决、不依陪审团裁判进行判决或请求重新审判,此外,上诉程序的存在也使陪审团不负责任的错误裁决被纠正的可能性提高?如此种种举措有利于提高陪审员的责任感,将合议制固有的负面功能降到最低。
【作者简介】
汤火箭,西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我国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则全部要求合议庭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占多数。
对集体决策机制下容易产生冒风险倾向的原因,大致可以运用以下几种关于集体冒风险的解释理论来理解:(1)责任分散假说。这种假说认为,风险性决策的不良结果会引发强烈的愧疚情绪,为自己的决策给他人带来不幸的后果感到遗憾,但如果这种风险是群体决策的结果,个人内心的愧疚感就会减轻,从而冒风险倾向增强。(2)规劝假说。它假定事先测定的个人冒风险倾向与他后来在群体中的影响力具有正相关关系,也倾向于冒风险的人被假定为更具有说服力。这样随着群体决策过程的进展,冒风险者逐渐说服较保守者同意某种具有风险性的行动方案,这意味着群体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也就是冒风险倾向得到扩大的过程。(3)明朗化假说。它假定对情况的不了解会使人们作决策时倍加小心,但随着对情况的熟知程度的提高,最初的谨慎心理将会消失。换句话说,随着群体讨论的深入,有关成员对抉择的各种后果将会获得比较充分的认识,这样会消除多余的担心,增强其作选择时的勇气。(4)文化观假说。这种假说认为,受文化价值观的影响,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在作决策时表现出勇于冒风险,另一些人则可能谨小慎微。而群体讨论产生“风险转移”效果的原因就在于,它强化了成员对小组中占支配地位的文化价值观的忠诚(这里的文化价值观仅限于事先被认定为“积极的”那种,即勇于冒风险被看作是有勇气的象征,具有男子气概等等)。成员为了表示自己具有“随大流”的态度,以及基于我自己能被他人视为是“忠诚的”心理态度,往往或多或少地要受到小组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尤其是当成员想象中的小组冒风险倾向被夸大到超过现实的水平时,这种影响作用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