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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

合议制度基本功能评析


汤火箭


【摘要】合议制度在实现诉讼民主化、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判决的公正合理和公民才智的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耗费的诉讼资源较多,司法效率较低;合议庭成员的个人责任感容易降低,冒险倾向增强,可能影响审判质量。为克服合议制的负向功能,应逐步降低合议制度的运用范围,并注意挑选高素质、有责任感的合议成员,更重要的是完善相关机制,对不负责任者加以约束。
【关键词】合议;独任制;功能;民主
【全文】
  

  考察法制史不难发现,自近代以来,司法审判领域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合议审判广泛适用于各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在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都确立了合议审判原则,对合议庭成员的选拔、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评议和表决规则等加以规定,构成了较完整的合议制度。我国诉讼法明文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均应组成合议庭独立审理[1]。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的运作常偏离立法本意,出现了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受内外因素干扰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等不少问题,合议制度面临挑战。我们认为,在理论上系统探究合议制度的正向功能、负向功能及功能完善等问题,对合议制度的顺利运作将有所裨益,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一、合议制度的正向功能


  

  我们认为,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广泛适用有赖于如下正向功能:


  

  第一,合议制充分体现着司法民主,有利于吸收公民广泛参与司法决策,为诉讼的民主化创造了条件。


  

  民主的含义不限于偶尔的定期投票,作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民主意味着人民有权经常参加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以享受主人的诸多感受。一个国家如果不注意扩大民主的范围,吸收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决策,则会强化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难以培养他们对集体问题的关注,无法培育对国家事务有更敏锐兴趣的公民。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大多数自由民主制国家中出现的对政治事务的冷淡和麻木与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之间的相关关系可以被打破,其途径便是:使民主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即把民主的范围扩大到大多数人生活于其中的那些关键的制度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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