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司法审判关涉到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其生命、自由、财产可能被剥夺。司法审判制度是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制度,因此应注意扩大民主的范围,吸收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让人民真正参与司法权的行使。而实行合议制度(特别是陪审和参审制),就可把普通公民本身,或至少一部分公民直接提升到权力者的地位,将领导和控制社会的权力直接置于人民之手。人民相信权力掌握于己,才会信赖权力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支持。所以,让民众参与审判,真正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是构成合议制度长期存在和广泛适用的原动力。
需要指出的是,当今不少案件均采用职业法官组成的职业合议制度,而不选择陪审合议制度和参审合议制度。在一些人看来,这种职业合议制度并未体现司法民主。对此不敢苟同,我们认为,对民主不应作偏狭的理解。吸收民众直接参与审判的直接民主固然为司法的正当化与合理化存在奠定了相应基础,然而,通过间接民主产生的职业法官合议制也有其生存发展的合理支柱,其也具有明显的司法民主特征:首先,在许多国家,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往往由选民选举或议会任命产生,其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赋予其处理案件的司法权力并设置了相应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避免其专横与腐败,从而服务于人民。职业法官的产生和权力的运用,不外乎是民主的另一种形式———间接民主的体现而已。其次,职业合议制度下由职业法官们共同审理案件,共同评议并平等表决,这本身就具备“多数人平等参与”和“彼此相互制衡”之民主特征。同时,由于职业法官们的职业共同体背景完全可能、事实上也造就了一个所谓的“解释共同体”。这种解释共同体既有利于职业法官们无障碍地互相交流,同时也使法官们彼此间形成一种相互约束的局面,以规章制度或职业中固有的认识抑制个别人的恣意{1}。
第二,合议制度能起集思广益之效果,有利于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度可能产生从长远来说是公正而明智的判决。显然,这并不是说合议制度不会引发错判,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同样可能而且经常犯严重错误。问题在于,判决完全由一个人决定而不是由多数人决定时,是否更有可能避免严重的错误。理想的判案法官———专业知识全面而扎实、审判经验和阅历丰富、世故老练、洞若观火,能一人发现案件的是非曲直并做出公正判决———常常为人们所向往。然而,正如密尔一针见血所指出的,这一切不过是“??彻头彻尾的虚无缥缈的理想,实际上已变成最无意义、最危险的妄想”{2}。无需懂得太多的世故或学习太多的历史就可理解,要实现这样一种理想,想象中的法官就必须具有相当的能力与智慧,他简直是超人和神圣。实际情况是,有史以来,这种奇里玛斯式的法官实属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