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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刑法范式之转换

风险社会中刑法范式之转换



——以隐私权刑法保护切入

王立志


【摘要】“风险社会”是社会学和政治学用于阐释现代社会及现代性之核心概念,近来也被引入刑法学研究的领域中,并日渐获得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范式是学科体系所基本认同并在研究中加以遵循的学术基础,传统社会及风险社会各自存在自行相宜的刑法范式。在传统社会向风险社会过渡中,会出现相应的范式转移,并因此而催生刑法理论以及刑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关键词】风险社会;不确定性;范式转换;隐私权;刑法保护
【全文】
  

  自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以来,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界纷纷对其在各自领域范围之内展开相关研究。刑法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开放求变的学科,在人类步入风险社会之际,刑法学自身亦应当对以技术为基础的风险社会所孕育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有所警觉,故此控制风险、缓解风险或防范风险的扩散等,亦将逐步演变成为刑法的重要机能。刑法风险控制机能的出现,自然要影响到其刑法范式发生转换,而传统刑法的责任主义及法益损害原则,也要完成向负责主义和规范损害原则的范式转换。隐私权是一个新生而脆弱的权利,基于其自身隐秘内敛之本性,一旦被侵害,则隐私利益将难以追补。尤其是在风险社会中,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被泄露的隐私会在瞬间传遍世界的每个角落,而这必然导致隐私权时刻面临捉摸不定的社会风险,因此使得隐私侵害具有不确定性之特征。在风险社会中,如何在刑法范式转换之际,借助多种刑法理论技巧实现对隐私权细密而周至的刑法保护,是一项艰深偏险却又趣味横生的议题,也足以挑战刑法学人的智识和勇气。


  

  一、风险社会


  

  (一)风险是风险社会之核心内容


  

  “风险社会”和“风险”是社会学和政治学用于阐释现代社会及现代性之核心概念。其中“风险社会”之命题系由乌尔里希·贝克通过对“自反性现代化”之研究,在1986年提出的。贝氏认为:“风险社会是指现代社会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社会、政治、经济和个人的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离开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1}(P.8-9)。自此之后的切尔诺贝利核泄漏、博帕尔毒气惨案、疯牛病等一系列人为灾害的出现,印证了“风险社会”理论的种种观点,而风险社会也就逐渐牵引住自然学科乃至人文社会学科研究者的视线,并成为学术界炙手可热的前沿性研究议题。


  

  在学术史上,作为风险社会核心内容的风险,其概念之出现要早于风险社会。据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考证,英语中“风险”(risk)一词是从欧陆引进的,到17世纪才出现。在中世纪,拉丁词risicum是一个高度专门化的词汇,主要用于海上贸易以及随之而来的有关损失或损害的法律问题。那时,风险是指一种客观的危险,一种上帝的举动,一种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而不能归结为人的错误行为。[1]而在当代意义上,风险则纯粹属于“人造产品”,其首先表现为某种阻碍事物运动发展的客观存在。其次,风险损害发生与否,则取决于人类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之间的差异性。故此风险是一个主客观的统一体,而人类活动将在风险产生及其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传统社会中,风险处在一种可控状态,而自当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后,各种各样的风险渐渐开始脱离人们的实际掌控。对此,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把先前的工业社会的现代化称为“简单现代化”,即一种旧式的、直线发展的现代化,而把风险社会的现代化称为“反思性现代化”或者叫“激进的现代化”。吉登斯指出:“这个世界并没有越来越受到我们的控制,而似乎是不受我们的控制,成了一个‘失控的世界’”{2}(P.3)。而风险的失控也就“意味着我们被迫以一种更为反思的方式生活,去面对一个更加开放、更不确定的未来。”{1}(P.235)同时,在传统社会中,风险仅对个人或局部群体产生作用,而在风险社会中一旦风险发生,受损的将是所有人,这一点贝克称之为“飞去来器效应”。贝克指出:“在现代化风险的屋檐下,罪魁祸首与受害者迟早会同一起来。……这里变得明确的是地球变成了一个弹射座椅,它不再承认富裕与贫穷、黑人与白人、北方与南方或者东方与西方的区别”,它“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3}(P.40)。


  

  (二)技术是催生风险社会之决定性力量


  

  传统社会中,风险主要表现为“外部风险”,即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4}(P.109-110)。而在风险社会中,随着人类知识的增多及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风险形式出现了,吉登斯将之称为是“人力制造出来的风险”或简称“人造风险”{4}(P.115)。


  

  在传统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过渡中,技术所起到的作用是无可估量的。尽管技术对防止和排除社会风险上能起到关键作用。但正如吉登斯所说:“科学和技术不可避免地会致力于防止那种危险,但是首先他们也有助于产生这些风险。”{2}(P.3)因此,自从人类进入风险社会以来,技术的角色就开始大受质疑。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培罗(Charles Perrow)曾警告:“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创造了前人难以企及的成就,却掩盖了社会潜在的巨大风险。科学技术曾被认为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和根本动力,但现在却日益成为当代社会最大的风险源。”{5}(P.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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