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伴随罗马法的发展,公法与私法的分化,诉权在经历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和多元诉权说(或说实体诉权说、程序诉权说和混合诉权说)的演变之后,观照于民事诉讼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双重目的,诉权的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为愈来愈多的学者所认同。诉权是所有民事权利社会正当性的体现,具有诉讼的共通性和程式化的特点以及动态救济实体权利的直观现实性。而具体的实体权利是特殊的、静态的,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权利能否实现处于或然状态,具有客观可能性。由此观之,较之于实体权利,诉权是救济权。诉权的行使是静态的争议实体权利进入动态的诉讼程序的起点,是连接公、私法的纽带。但作为承载实体权利正义、作为救济权化身的诉权,其自身也存在遭受侵犯的可能性。作为一个公民,有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这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也是民事诉讼立法的根源。公民向司法机关提出救济的要求时,只要符合有关程序,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并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具体救济。同理,诉权作为基本人权的救济手段和救济性的基本人权,亦享有诉诸司法、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公民将与生俱来的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结果。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司法机关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诉权既是公法上的权利,也是自然法的应有之意。诉权对民事实体正义的救济所肩负的天然使命及诉权的宪法性和宪法化,为公民基本人权等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宪法救济两个渠道。因此,从保障诉权进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使救济性的诉权获得宪法救济的保障,符合世界各国整体性的走向和趋势。
【作者简介】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铁玲,单位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目前,依据
宪法的规定来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仅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作出的司法解释中,离诉权
宪法保障的制度化尚有千里之遥。但,不积跬步,无以成千里。依据
宪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4日作出)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7月24日作出)。
Merryman,CivilTration,P.54.转引自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15.
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15。希望笔者没有误读和误解。
莫纪宏.现代
宪法的逻辑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2.
夏勇.中国
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2).
当下,我国的司法审查留滞于违法审查(行政诉讼)阶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后,司法审查将包括违法审查和违宪审查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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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刚.论
宪法诉讼的目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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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丕亮.再探
宪法诉讼的建构之路.法商研究,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