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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救济权的救济(下)

论救济权的救济(下)



——诉权的宪法保障研究

江伟;王铁玲


【摘要】诉权是基本人权的救济手段,诉权又是救济性的基本人权。作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桥梁,程序与实体之间的纽带,诉权的宪法化和宪法性为诉权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宪法救济两个渠道,救济也相应地分为两个相互连接的层次:权利的救济导引出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权的诉权的救济导引出宪法诉讼。从保障诉权进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我们应顺应世界各国整体性的走向和趋势,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走宪法司法化之路。
【关键词】权利的救济;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救济
【全文】
  

  三、救济权的救济: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明示诉权旨在对国家权力提出更为直接的要求,国家基于宪法有义务保障和实现所明确宣告的权利,公民基于宪法亦有权要求国家建立权利救济之机制。“诉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诉权是一项公法权利。”英国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人权保障是宪政逻辑运动的最终走向,而诉权是宪政人权保障的逻辑起点。诉权的宪法化为诉权提供诉讼救济和宪法救济两个渠道,救济也分为两个相互连接的层次:权利的救济导引出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权的诉权的救济导引出宪法诉讼。从两者关系来看,前者以诉权为终点,后者以诉权为起点。后者是前者的一种特殊形式。粗略地说,权利保障与违法侵权情形下的救济是从正反不同侧面来说的。无诉权则无诉讼。因为司法权是被动的公权力使然。当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成为必然。诉权是宪法所应予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时至今日,由于宪法的可诉性或司法化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因而对于公民所享有的而民事实体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大量的宪法性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他人侵犯时,公民无法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请求司法救济,诉权的宪法保障力度因之极为微弱。[14]因此,诉权的宪法宣示和诉讼法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实体权利包括民事权利甚至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渠道。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本属于借助“公力救助”的诉权应受到宪法的保障,但是不仅仅局限于保障,不仅仅局限于司法机关应诉权行使而依司法程序作出裁判,还要在诉权受到侵犯时给予救济。诉权本身纳于公民基本权利一道呼唤宪法的可诉化和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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