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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奏与召对》引论

  

  第二章“召对奏事”,主要从常朝和内朝的制度设计及实施方面,考察其决策功能及优劣之处。本书认为,召对奏事是中国古代最高决策的另一种重要方式。除了早朝、午朝等常朝之外,还有延英殿召对(唐代)、内殿引见(宋代)、御前奏闻(元代)、便殿奏对(明代),叫起(清代)等多种形式的内朝(便殿召对)。我们现在所说的御前会议其实只是皇帝召对中极少数的情形,更多的召对只相当于皇帝的办公例会,主要处理日常政务,故不可一概视之为进行重大决策的御前会议。但在大臣参与、君臣面议(别于章奏)、皇帝决定这三点上,常朝和内朝则是基本一致的。


  

  第三章“垂帘听政及其他”,考察非正常状态下的决策情形。在中国历史上,除了皇帝乾纲独断外,垂帘听政、辅政、摄政、太上皇训政、太子监国、亲王或大臣留守等最高决策的非常情形曾一再出现。而且,与乾刚独断不同的是,后者均与皇权有一定冲突。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对于此类情况下的最高决策多有比较完整的程序规定。这是中国古代决策程序立法的一大特点。


  

  第四章“中国古代军事决策规则和程序”,主要考察中国古代军事决策类型和运作以及皇帝、文武大臣、前线将领在军事决策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在中外政治法律史上,军事问题因为其特殊性经常另案处理。反映在决策模式上,不但和一般行政决策有着重大不同,且自成体系,有着独特的规律与特点。中国古代兵学发达,孙子兵法闻名世界,在军事决策上更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其中的规则和程序亦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在余论部分,笔者介绍传统决策模式在清末的终结(以袁世凯面奏“入对奏事暂停事项”为标志)以及20世纪前半叶国家最高决策程序的一些简单情况,以便读者对中国决策传统的转型有所了解。[34]


  

  在资料上,本书除了征引了二十四史、会要、会典、笔记、文集等基本文献以外,还比较多的使用了法制资料,包括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以及唐宋元明清各朝的律例、则例等,希望对中国古代决策规则和程序的制度化一面有更多的认识与阐发。这也是本书与同类著作相比,力求有所创新的一个方面。


  

  最后,关于本书内容,还有几点说明,第一,皇帝直接发布谕旨也是决策的主要方式,但考虑到谕旨也是建立在大臣上奏的基础上,本书没有单独考察皇帝发布谕旨的制度和实践,只是在行文中偶尔涉及。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低估皇帝主动发布谕旨的重要性。


  

  第二,中国古代的决策会议有御前会议(常朝、内朝)、宰相会议、百官会议、部院会议等多个层次,但御前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大多数都要上奏皇帝批准,有的甚至连是否召开也要事先请示皇帝批准,其重要性均逊于前者,故本书不另做考察。[35]


  

  第三,中国古代一直存在官员聘请幕僚的传统,如唐末藩镇幕府、清末曾国藩、李鸿章幕府。这些私人幕僚在重大决策中都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无论是从学术研究还是现实借鉴的角度,均颇具研究价值,但限于本书主题和结构(以上奏和召对为中心),未能专门探讨。[36]


  

  第四,对于中国古代决策的基本模式,以往许多历史学家都概括为“一决于主上”(即重大事务都由皇帝决定),并将对政治制度的定性(君主专制、王权主义等)直接应用到决策制度上。[37]笔者基本赞同这个结论,但也认为,决策制度毕竟不等于政治制度,在为政治制度服务的同时,还有自己独立性的一面。首先,在国家的具体决策中,皇帝并非能决定一切,还有一个政治力量对比的问题,皇帝只是政治权力中的一极,也要受到其他政治势力的制衡。[38]其次,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一代帝王都在吸取前代的经验基础上,不断改进本朝的决策机制,提升决策质量,某些方面的制度化、科学化且达到比较高的水平。[39]站在今天的立场上,对于古代的制度自然会有许多批评,而且还会发现,明代的有些制度未必比唐代高明,而清代的措施也有许多倒退之处。但我们在没有认真研究之前,更应该相信古代政治家的理性和才智,不可简单否定。就诸多具体决策规则和程序来说,也并非“专制”二字可以完全概括,相反,倒是蕴涵着丰富的政治智慧,闪耀着理性的光芒。如果我们能拂去历史的尘埃,抛弃所谓封建和专制的商标,认真体会古人的创意,反思今天的有关制度,当会发现历史仍有着鲜活的现实意义。[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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