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唐律及明清律变化背后的原因,学界似还欠缺深入的探讨。闵冬芳<唐律『夜无故入人家』条源流考>一文对此做了一些尝试,提出唐律之所以强调『登时』,『主要原因应该是考虑到夜间给人造成的特别恐惧感和紧迫性』;[15]而唐律之所以整体上加大了对主人杀死『夜无故入人家者』免责条件的限制,则是因为『我国历史上国家权力不断发达以及权力不断向君主记者的趋势』,『国家、君主对人民个人的私力救济行为的限制越来越严格,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假阻止侵犯之名而行报复、滥杀之实的情形』;明清律之所以加大对『夜无故入人家』者的处罚(从『笞四十』到『杖八十』),『也许可以反映明清律更重视对夜间犯罪的防范,并进一步鼓励人民进行私力救济』。不过这些观点并没有任何史实或理论依据,作者也坦承『唐律并未说明,而笔者也未曾在其它文献中发现有关的解释』。[16]因此,还有待史料和理论上的进一步证实。
在条文考证之外,实施是法史研究中至关重要的一面。著名法律史学家瞿同祖先生曾指出,研究法律,『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因为『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17]就『夜无故无人家』实施情况来说,有关资料相对丰富,[18]有关研究也开展得较早。薛允升曾简要概括清末『夜无故入人家』的实施情况说:『今无所谓夜禁矣,夜至人家来往,视为常事,此律所以不轻引用也。』[19]当代研究文献中最为重要的也许当属中村正人《清律『夜无故入人家』条小考》一文。该文专门考察了清代『夜无故入人家』条适用的实际情形,并指出法律规定与运用之间存在着乖离的可能性。此外,刘俊文曾引用《太平广记》中的一则公案笔记说明唐律『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的实施情况。[20]历史学者也曾从中国古代里坊制崩溃的角度,证明唐宋时期『夜禁』规定的逐步放宽甚至废弛,这无疑会影响到当时『夜无故入人家』律的实施。[21]但总的来说,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待加强。[22]
参、『正当防卫』视野下的『夜无故入人家』
目前大部分法史著作都是从正当防卫的角度对『夜无故让人家』进行法理分析。笔者对此无异议,不过对一些具体观点,有些不同看法。如有文章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中没有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一般规定,但存在对某些具体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其代表性律条便是自唐律之后的历代律典中的「夜无故入人家」条』。[23]其实,『夜无故让人家』难谓为中国古代正当防卫制度的『代表性律条』。桂齐逊在<唐律与台湾现行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之比较研究>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在唐律中,『夜无故入人家』只是正当防卫的四类情形之一,另外三种为防卫自己、防卫直系血亲尊亲属、防卫其它特定犯罪之现行犯等。高绍先也认为,中国古代刑法中虽然并无『正当防卫』一词,但对正当防卫这种法律制度却有详细规定,其中如对『后下手』、『理直』、『登时』、『情急势危』、『仓猝捍拒』等的解释,已相当接近现代刑法正当防卫的范畴。[24]陈兴良在《正当防卫论》一书中也对中国古代正当防卫制度有所考察,『夜无故入人家』也不过其中之一而已。陈兴良还在书中引用了两则清朝的『正当防卫』案例,[25]更可以证明『夜无故入人家』并非中国古代法律中最典型的正当防卫制度。还必须指出的是,戴炎辉先生在《唐律通论》中将『夜无故人人家』视为『正当防卫』来讨论,[26]但到了《唐律各论》中,却将『夜无故人人家』视为『紧急避难』来讨论。[27]这一修改原因不明,但至少说明,个别学者将『夜无故入人家』定性为『正当防卫』的『代表性律条』,并将其作为一个立论的前提,似有待商榷,也不利于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