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夜无故入人家”
张群
【关键词】夜无故入人家
【全文】
壹、引言
『夜无故入人家』是唐律以来的重要条文,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在明清时期,又有一些重要的发展。清末法学家薛允升、沈家本曾系统考证该条的沿革与变迁,当代学者戴炎辉、刘俊文、桂齐逊、闫晓君、闵冬芳以及中村正人等也先后进行专门研究,多有创获。[1]不过,在法制史领域,该条一向被视为中国古代的正当防卫制度之一。其实,该条所呈现出来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及其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内在联系,更值得关注。
本文首先从学术史的角度对有关研究成果做一简述,基本廓清该条的历史沿革,再从正当防卫与住宅不受侵犯两个角度对其内容做进一步的分析,最后从方法论角度做一总结,希望有助于对该律条及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认识与研究。为便于讨论,先将『夜无故入人家』条的有关律文抄录如下:[2]
《周礼?秋官?朝士》:『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3]汉律:『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4]唐律:『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5]宋律同唐律。[6]《元史?刑法三》:『诸夤夜潜入人家被殴伤而死者勿论。』明律:『凡夜无故入人家,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7]清律同明律,但增加『条例』一则:『凡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窃财物被事主殴打至死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旷野,白日摘取蔬果等类,俱不得滥引此律。』[8]清末《刑律草案》(1907年)第15条:『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之行为,不为罪。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本刑一等至三等。』第221条:『无故入现有人居住或看守之第宅、建筑物、船舰,或受阻止而不退去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9]《钦定大清刑律》(1911年)第368条规定,如果是『侵入现有人居住或看守之第宅建筑物矿坑船舰内』实施强盗行为的,则处无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徒刑,重于一般强盗犯罪的处罚(三等到五等有期徒刑)。[10]
贰、『夜无故入人家』条的沿革:一个学术史的梳理
关于『夜无故入人家』条的沿革,早在清末薛允升、沈家本的著作中已有系统揭示。[11]薛允升在《读例存疑》中还明确指出,唐律与汉律的主要区别是在时间(夜间)、地点(仅限于人家)和『登时』三个方面,并引用清人钱维城的观点:『唐律加「夜」字,分登时、拘执,始失古义,而其听民杀贼则同。』[12]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陆学者刘俊文、闫晓君等也在其著作中有比较详细的考察。[13]最近发表的闵冬芳<唐律『夜无故入人家』条源流考>一文综合诸家之说,做了比较全面的概括:第一,『夜无故入人家』条最早明文规定于唐律,但其渊源可追溯至西周;不过唐律中的『夜无故入人家』条的含义与其渊源条款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第二,较之唐律,明清律对夜间进入者的处罚加重,而对主人杀死夜间进入者的处罚减轻。清代附在条文下的条例进一步认可了主家以及邻佑等人对夜间入室窃盗之外的其它窃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第三,在《大清新刑律》中,『夜无故入人家』条被取消。[14]可以说,对于『夜无故入人家』这样一个习见的律文,在未有新的材料发现之前,对其历史沿革的考证似很难提出什么新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