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并不矛盾,安全是效益的前提,只有保证了生产安全,保证了职工在从业时候的安全,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国家、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安全教育上要做到警钟长鸣,自觉按法律法规办事,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因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职业安全权,确保劳动者安全、生产安全。
四、职业安全权作为社会权应该入宪
宪法是公民权利宣言书,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我国现行宪法是以人权即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职业安全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国内学术界类似的称谓有 “职业安全卫生权”、“劳动保护权”、“安全卫生保护权 ”等[7]。职业安全权是职业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的权利体系,包含安全卫生知情权、安全卫生条件权、紧急避险权等十多项子权利。职业安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它既是公权利也是私权利,既是法定权利也是应有权利[8]。职业安全权,应该作为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人的基本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是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存在的价值基础。法律的任务就是要在用人单位的用人支配权与劳动者的人格独立权,在用人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与劳动者的人身权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平衡的立场受制于对劳动者人格的尊重和职业所需的程度。“法定权利是权利的制度化,是权利存在的重要形态。它自始至终都处于应有权利与现实权利的中间位置,起着中介作用。 ”[9]如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而人身权又是一种应有权利,那么作为法定权利属性的职业安全权则具有了细化性的意义。劳动关系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决定了职业安全权产生的基础。这一权利的产生和发展表明,劳资双方不同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追求,在私法的契约机制下是不可能完成对劳动者的全面的和彻底的保护,而必须导入以国家的公法干预。
因此,从性质上讲,职业安全权是一种与自由权相对应的社会权。社会权应为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10]。“自由权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国家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帮助时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11]因此,实现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基本手段就是国家立法。从宪法开始,应该明确规定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并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和相关主体的法定义务,强化政府行政执法能力,使劳动者由传统安全法上的被动受益主体转变为主动权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