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权应当纳入宪法基本权利体系
杨春平
【摘要】职业安全权是涉及劳动者在职业场所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与自由权相对应的社会权。我国现行《
宪法》中没有对职业安全权进行明确规定。从实现社会公平价值、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阐述了将职业安全权纳入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必要性。
【关键词】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社会权;
宪法;基本权利
【全文】
职业安全权是涉及劳动者在职业场所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职业安全权进行保护,而在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大量侵犯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现象却因法律冗杂冲突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劳动者职业安全权是 19世纪初期伴随劳动法的起源而诞生的,是最初劳动法的主要内容[1]。我国的劳动立法应该与社会和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在完善现有立法过程中,将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写进宪法。
一、有关职业安全权的立法现状
职业安全权是指对劳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物质性人身权的保护,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体现的是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把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是当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现行《宪法》第 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但未能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明确规定职业安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