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人的合作要求得到解放,合作的冲动反过来又增安全。”“安全依赖于均衡---合作本能与利已本能之间维持均衡。”[5]因此,人本精神理念下的职业安全权不仅不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甚至破裂,反而能促成劳资关系和谐。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的丰富发展,不仅仅是劳资关系内在自发机制的一种有效矫正,更是促进协调劳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职业安全权入宪
从职业安全的多效性讲,职业安全的活动能通过多种形式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职业安全保护了生产者(人员),并使其健康和身心得以维护,从而提高人员的劳动生产率,起到使经济增长的作用。职业安全的措施使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得以避免或减少,减 “负”为“正”,直接起到为社会经济增值的作用。职业安全保障技术功能的正常发挥,使生产能得以顺利进行,从而直接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职业安全使人的心理和生理需要获得满足,从而使人们更加热爱社会、热爱工作和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从而间接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6]。
运用经济手段管理职业安全,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规律,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来管理职业安全。这是取得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采取措施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是要花钱的,如果花了钱不见效益或效益甚微,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就不会有积极性,就会给改变劳动条件带来困难。用经济手段管理劳动保护,就是要使职业安全权的保护管理同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使人们真正认识到职业安全权的保护与社会物质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从而主动重视,主动加强保护措施。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制造行业在创造财富和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成为社会主角。工伤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立法和执法的目的也不是要彻底消除职业风险,而是在于把职业危害人为的因素降低到最小。职业安全的保护,一方面减轻社会、企业或个人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保护了生产的人、技术或工具,也就间接地提高了生产效益。职业安全的效益是从物质资料生产或非物质资料生产的过程中间接地产生。许多职业安全的费用并不直接投入物质生产资料,而是投入职业安全保障过程,如治安、消防、交通、保险、安检等社会生活领域,其投资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职业以及生活安全。安全保障费用不都是 “转化”为使用价值,大部分是为了实现使用价值,如为了降低伤亡和损失的职业安全的措施和制度。职业安全教育和宣传、环境保护、劳动卫生保健与劳动保护福利等方面的投入,则是为了体现社会进步和文明,满足人精神上的需求。因此这部分投入属于消费部分。这种消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起到间接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但相对于直接 “转化 ”为使用价值的职业安全投资来说,它的作用是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