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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二)大陆法系的见解


  

  日本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如果证明了前提事实,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就转换给了被告人。具体而言又包括三种观点:第一,实质的举证责任转换说。该说认为实质的举证责任从推定规定的效果上转换给被告人。第二,证据提出责任说。该说认为如果按照“实质的举证责任转换说”,被告人不是因为犯罪而受处罚,而是因为诉讼方法的弊端而受处罚的,因此主张推定只是把证据提出责任转给了被告人。第三,修正的证据提出责任说。该说认为如果推定转移的仅仅是证据提出责任的话,被告人只要提出某种证据就可以阻碍推定的效果,这必将导致设立的各种推定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主张只有在对推定事实有疑问时,才需要提出合理的事实。这种举证责任附带了证明力,所以比实质的举证责任说前进了一步,是两种学说的折衷。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田口守一教授认为修正的证据提出责任说比较妥当,因为这种观点反映了推定规定的宗旨,而且与刑事诉讼的原则协调一致。[18]


  

  今天的日本学者认为,如何理解举证责任的转换,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义务推定说和允许推定说。义务推定说认为,不管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认定推定事实的义务。不过,这种观点面临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可能与无罪推定原则发生矛盾。二是如果法院不根据事实上的推定认定事实,有可能违反自由心证主义。允许推定说认为,不履行证据提出责任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情况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需认定推定事实即可。不过,即使证明了前提事实,法院也不一定有义务认定推定事实。与法院通常认定事实一样,认定推定事实也需要达到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田口守一教授本人认为允许推定说比较妥当。但也指出,在把被告不提出证据本身视为一种证据时,第一,必须肯定推定规定中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一般的合理的关系(密切关联性)。只有满足这种条件的推定规定,才能支持允许的推定说。第二,必须便利于被告人证实推定事实不存在。让被告人提出证据是强人所难时,不允许推定。[19]


  

  (三)我国学者的观点


  

  我国学者间对于这一问题同样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推定能够转移证明责任。“法律上的推定,是法律明确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不用加以证明。既然推定是一种假定,当然应当允许反驳,可以反驳,可以推翻,只是要推翻该推定者应负举证责任。”推定的意义之一就是,“可以使当事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法律上推定的事实总会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由于它不需要证明,就免除了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否定推定的事实存在的当事人,则应负举证责任。由于推定的事实由反对者举证反驳较容易,这就合理的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对它的举证责任”。“法律上推定的事实,是已无相反证据证明为条件假定其存在,认为这种假定与己不利的当事人,可以争议、反驳,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意见有理有据,足以否定推定的事实。这就是说,否定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对这种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确实可靠,足以推翻推定的事实,推定就失去效力,不能再适用。”“总之,法律上有关推定的规定,在相反证据不足以否定时,应依法对假定的事实予以认定;当相反证据足以证明推定的事实不存在时,就不能适用推定。”[20]


  

  也有学者从推定的不同种类出发探讨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认为推定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且所有推定都可以进行反驳。不可反驳的推定其实并非真正的推定,而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用来规定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不可反驳的推定只具有设定举证责任,而不具有转移举证责任的功能。可以反驳的推定则既不具有设定举证责任的功能,也不具有转移举证责任的功能。任何推定都不能使已分配的举证责任发生转移。但是,推定的效果之一是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不是转移举证责任或说服责任。如果推定的效果是引起举证责任或说服责任的转移,将会造成如下局面:第一,在民事诉讼中,将会造成与举证责任的确定性的冲突;第二,在刑事诉讼中,会导致与无罪推定的冲突。通常情况下,这两种冲突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一旦发生冲突,则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优先保证举证责任的确定性;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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