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的技术定位
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完善刑法立法?对此,我们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不断探索的过程。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为了体现立法适应性的要求,我国立法机关采取了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内容上又是专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的单行刑法和在大量的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等非刑事法律中附设刑事责任条款即附属刑法规范两种模式,来修改和补充刑法立法。其中,单行刑法的修法模式一直延续到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后,直到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首次以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典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才结束了长期以来单行刑法作为主要修法模式一统我国刑法立法实践的局面,而主要表现为刑法修正案的一元的修法模式。其实,刑法修法模式的选择,是对各种模式之利弊斟酌取舍的结果。单行刑法模式虽然具有简便快捷、针对性强的优点,但实践中,对于单行刑法模式的大量运用,无论是学界还是立法机关、司法实践部门都已经注意到其存在不足,即对刑法典的统一性、完整性乃至于权威性具有破坏作用,并且不利于公民知法守法,实现刑法规范的引导功能,以及不利于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相对而言,刑法修正案优于单行刑法模式更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不但直接被纳入了刑法典,而且其立法技术使其并不打乱刑法典的条文次序,从而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协调。并且,在与刑法典的关系上,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原有条文的修改、补充、替换或者在刑法典中增补新的条文,这样,它不但可以直接促成刑法典的改进,而且它也不能像单行刑法那样独立于刑法典而存在和被适用,它颁行后就要被纳入刑法典中而成为后者的组成部分,从而方便理解与适用。[3] 其实,早在1997年3月6日,前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所作的说明中,就指出,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刑法典,对民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实际上,王汉斌同志道出了绝大部分刑法人统一刑法典的梦想和追求。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思路指导下,我国事实上形成了以刑法典为主体、刑法修正案为补充的模式,其实这与单一刑法典模式没有大的区别。需要反思的问题是:刑法修正案的模式是否完美无缺,无需进行补充?进而,特别刑法立法模式,特别是单行刑法是不是存在致命的缺陷,从而事实上摒弃它?首先,刑法修正案也并非无可挑剔。刑法修正案的模式可能会破坏刑法条文严谨的逻辑结构。从刑法条文的逻辑结构上看,我国刑法典的分则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来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的,处于同一章节下的犯罪理应具有同一的犯罪客体。但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现行的十大同类客体分类可能未必能容括所有的社会关系,而出现前所未有的新犯罪类型,必然要求刑法对之进行调整。但是,如果该新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已经超出了现有刑法典犯罪分类的客体体系的范围,而将其强行纳入现有刑法典分则体系的某一章节及其该章节的条款中,势必会造成刑法法条逻辑关系的混乱。再有,刑法修正案已经改变了传统刑法典条文“章节条款项”的逻辑序列结构,某些新增法条由于没有对应的体系性位置,目前只得采取相似性的原则,以“第几条之几”的形式出现。如果“之几”的条文出现得过多,累积到一定数量,则势必使得刑法典追求的形式美无从谈起。如果单纯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刑法,也可能会出现刑法典无限膨胀和大肆扩展的局面,从而造成不同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容量的失衡。由于修正案方式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刑法修正案作为修正刑法的一元的刑事立法模式,排除单行刑法模式,并非无懈可击。不应排除,有时需要采用单行刑法模式对刑法典进行修订。正如有学者指出:“尽管单行刑法存在技术和实质内容上的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都不是根本性的缺陷,比如单行刑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法条关系的困惑,但这毕竟属于刑法解释的问题,因为刑法典内部条文之间也不免存在关系困惑的现象。”[4] 并且,环顾域外,通过单行刑法的方式修订刑法,已经得到了大陆法系许多成文法国家,如日本、德国等的刑法典的修正历史经验的证明。上述成文法国家对刑法典进行修正,在以刑法修正案为主要模式的同时,并不拒绝单行刑法的模式。比如日本在1880年颁布刑法典后,又于1907年重新颁布了刑法典,其对现行刑法典在采用刑法修正案进行修正的同时,先后颁布了诸如《轻犯罪法》、《关于决斗罪的法律》、《爆炸物取缔罚则》等诸多单行刑法。[5] 因此,为了更好的打击和控制犯罪,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应当视为基本模式,特别刑法的模式也应当得到采用,根据形势政策的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刑法修正模式:一般情况下,当对刑法现有个罪进行修改,或者增加新的罪名所侵犯的客体没有超过现有刑法典犯罪分类的客体体系的范围时,采用刑法修正案的修订模式;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增加新的罪名所侵犯的客体已经超过现有刑法典犯罪分类的客体体系的范围时,采用单行刑法的修订模式。当刑法典运行时间较长,其赖以建立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刑法典对这种变化又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的时候,就应当对刑法典进行全面的修订,重新颁布实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