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经济补偿制度适用范围评析
相比一些国家和地区,我国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最为宽泛,除了劳动者主动离职以及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且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最高。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根据上文分析,经济补偿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尽管我国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经济补偿适用范围较宽与我国劳动保护的现状以及相关制度有关,这种制度安排仍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失业保险制度尚不发达。例如,截至2009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但截至该年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47]可见,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小。而且按照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48]由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在很长时间内相当低。例如,北京市2009年度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562 - 671元/月,2010年度的标准为632-741元/月.[49]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很低的。在失业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经济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失业人员获得保障。
第二,经济补偿具有一定的解雇保护作用,有利于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经济补偿适用范围的初衷之一。我国立法者也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50]特别是在固定期限合同中,由于终止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有利于鼓励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减少短期合同。
第三,我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随意解雇的现象大量存在,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让劳动者离职后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例如,根据北京市工会系统2008年6月的一份调研,在接受调研的114位民营企业职工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反映企业存在强迫加班、交押金、任意辞退员工和拖欠工资等行为,其中14%认为企业强迫加班,28. 9%认为企业任意辞退员工。[51]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补偿。
第四,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和工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劳动者或者工会在解雇中的维权能力较弱。首先,工会的组织建设和维权能力还比较薄弱。部分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依然存在。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比较低,不足50%。农民工人会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有农民工2亿多人,加人工会的不到三分之一。[52]其次,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作用还比较薄弱。例如,根据北京市总工会的调研,北京市在推进集体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社会各界思想认识不到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存在阻力;合同内容过于原则教条,集体合同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缺乏规范性集体协商,部分集体合同质量不高;基层工会普遍缺乏专业人才,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后劲乏力。[53]通过成文法规定较为严格的经济补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劳动者和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不足。
因此,鉴于目前我国相关制度不完善,经济补偿适用范围的放宽可以增加对劳动者的保护,减少其他制度不完善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当然,由于我国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使经济补偿制度承载了过多的功能,经济补偿的性质变得含混不清,也加重了雇主的负担。从长远看,待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时,有必要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补偿的理念和制度,对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做适当调整,使经济补偿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特别是应与失业保险等制度衔接。
五、小结: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
劳动法上的经济补偿制度一直是备受学者争议的重要问题,对其研究应有科学的方法。经济补偿作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一项制度与失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特别是解雇保护、工会和集体谈判等相关制度密切相关,应该对其和相关制度进行整体考察,不应孤立考察经济补偿制度,就经济补偿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雇员由于遭雇主解雇而丧失的工作上的财产利益,同时经济补偿的性质和功能具有多元性,经济补偿在不同的适用场合,其性质和功能也有所不同。不必也不应对经济补偿的性质和功能寻求统一或单一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