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美国双边豁免协定的合法性问题
伍俐斌
【摘要】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条,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在三种情形下对《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这是美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重大障碍。美国为防止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国民行使管辖权采取了多种手段,其中一种重要手段是美国根据自己对《罗马规约》第98 (2)条的解读,与其他国家缔结所谓的双边豁免协定。虽然美国双边豁免协定并不是《罗马规约》第98(2)条所指的“国际协定”,但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美国双边豁免协定仍然是合法的双边协定。这对于那些既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又与美国缔结了双边豁免协定的国家而言,它们可能面临着双重条约义务,并由此导致国家责任。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双边豁免协定;条约解释
【全文】
一、美国双边豁免协定的由来与现状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条管辖权条款是美国同意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最困难的障碍。{1}(P369)根据第12条,国际刑事法院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对《罗马规约》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首先,非缔约国国民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罗马规约》缔约国境内;其次,非缔约国国民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国虽然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但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第三,非缔约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行使管辖权。[1]在前两种情形下,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不需要获得国籍国的同意。[2]美国认为国际刑事法院不经国籍国同意,对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是违反国际法的。美国派驻罗马外交大会关于战争罪问题的特使谢弗(DavidJ. Scheffer)认为:“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以条约为基础的法院,享有起诉和审判个人的独特权力,缔约国负有与法院进行合作的义务。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只有条约的缔约国才受条约的约束。然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2条规定了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的管辖权,即使国家没有批准条约。”{2} (P18)
为了反对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国民行使管辖权,美国动用了一系列法律的和政治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通过国内立法限制与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的合作;[3]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协定禁止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美国国民;促使安理会通过决议防止国际刑事法院对参与联合国授权行动的非缔约国国民行使管辖权。[4]这些手段分别属于单边、双边和多边方式。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豁免协定限制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国民行使管辖权的方式属于双边方式,本文将对此予以讨论。
所谓美国双边豁免协定,是指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禁止向国际刑事法院逮捕或者移交对方国民的双边协定。[5]美国政府认为《罗马规约》第98 (2)条“特别规定”了美国提议的双边协定。{3}谢弗(David J. Scheffer)认为:“第98 (2)条的目的在于确保美国与其他许多国家之间的部队地位协定不被危及,根据这些协定履行官方职责的美国国民属于该款的适用范围。”{4}美国国务院认为:“我们的法律专家发现在其他国际公约,例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派遣国一词包括了派遣国的所有国民。另外,我们的法律专家重新审查了《罗马规约》的起草工作,令人惊奇的是,没有发现任何可以确定或者决定第98 (2)条所指协定范围的规约准备文件。总而言之,美国关于第98 (2)条所指协定的范围的立场得到了该款的措辞、谈判记录和先例的支持。”{5}
据美国国务院报告,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缔结了102项这样的双边协定。与美国缔结了双边豁免协定的国家中有46个《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其中13个国家批准了该协定,9个国家认为缔结的是自执行协定。另外有54个国家拒绝与美国签订双边豁免协定。{6}
那么,美国双边豁免协定是否《罗马规约》第98 (2)条所指的协定呢?如果不是,效力如何?如果有效,又会有什么后果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