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证据科学”
——法庭科学学科建设模式的“大证据学”视野
王跃;易旻
【摘要】“法庭科学”萌芽于古代中国,兴盛于近现代西方国家,最终发展成为具备完整学科体系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庭科学学科。目前,我国法庭科学学科的发展存在下述问题:学科名称不统一;学科研究对象及学科体系有待厘清;学科归属及地位不足以支持法庭科学与证据科学协同发展;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制约学科发展。我国应借鉴舒姆的“整合性证据科学”思想及其研究方法,将法庭科学、证据法学等主要有关证据学科进行整合,建立法庭科学学科建设的“大证据学”模式。
【关键词】法庭科学;学科建设;证据科学;大证据学;整合
【全文】
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曾指出:“每种科学本身,代表的不过是向知识全域行进(universalmarch)的一个片断……然而,为了理解和明晰自己的专业调查方法,看看其与其他领域所有的同时性趋势之间的联系是必不可少的。”{1}(P18-19)我们为获得关于法庭科学的更多知识和理解而进行的研究也是如此。我们都在以我们各自感兴趣的方式对司法证据进行专业化的运用和研究。对于具有多学科交叉性质且以法律体系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法庭科学学科,如果我们忽视了其他学科中关于证据的思想、经验和研究方法,而仅局限于本学科,并且人为将其与其最具关联性的证据法学及相关自然科学割裂开来,就是愚蠢的。
布洛赫的上述思想为我国法庭科学学科建设酝酿已久的“大证据学”思路提供了新的方向。在这样的学科建设模式中,我们应当积极吸收来自法学(尤其是证据法学)及其他自然科学领域关于科学证据的思想和经验。
一、法庭科学历史发展的简要回顾
“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是上世纪40年代开始在西方国家被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foren-sic”一词来源于拉丁词汇“forensus”,意为“集会场所的”、“讨论会的”、“法庭的”或“用于法庭的”,[1]{2}(P288)“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即是“用于法庭的科学或者与法庭活动有关的科学”。{3} (P80)因其与法紧密相关,实质是各门类自然科学在解决刑事或民事诉讼法律系统相关问题过程中的实际应用。在西方法律系统中,“forensic science”这一术语在狭义及广义语境上均被使用。在狭义层面,“forensic science”等同于“criminalistics”(“物证技术学”),二者是同义语;在广义层面,其包括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forensic pathology(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sychiatry(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ology(法心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法毒物学)、forensic radiology(法放射学)、forensic anthropology(法人类学)、forensic odontology(法齿学)、forensic entomology(法昆虫学)、forensic climatology(法气象学)、forensic engineering(法工程学)、forensic accounting(司法会计学)、digital forensics (also known as computing forensics,数字法庭科学或计算机法庭科学)以及criminalistics(物证技术学)等。{4}(P1117)
“法庭科学”一词虽源自西方法律术语,且作为一个学科名词在西方国家法律领域被沿用了几十年,但究其实质内涵而言,它也并非泊来品。“法庭科学”萌芽于古代中国,兴盛于近现代西方国家,最终发展成为具备完整学科体系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庭科学学科。
(一)法庭科学的古代萌芽
法庭科学萌牙于古代中国。在公元三世纪的一桩谋杀焚尸案中,验尸官即以死者口腔中是否残留烟尘确定死者系普通火灾死亡还是被蓄意谋杀焚尸。这是法医学知识的最早运用。{5}同样,指纹应用在中国的出现也远远早于世界其他国家。德国指纹学家罗伯特·海因德尔对指纹技术世界史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后,得出一个非常客观的结论:“中国第一个提到指纹鉴别个人的是唐代的作家贾公彦。他的作品大约写于公元650年。他是着重提到指纹确认个人方法的世界上最早的作家”。{6} (P16)在法庭科学著述方面,1248年,宋朝人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堪称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这较之1798年才在欧洲出现的法医学专著早了500多年。但是,由于现代科学知识(特别是解剖学、病理学知识)的缺乏,中国在法医学、指纹鉴定方面的领先应用在经历宋朝的高峰后,开始止步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