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分析了本科阶段进行法庭科学教育的不现实性,因此法庭科学的教育必须放置于研究生阶段,借助学生在本科阶段所接受的有关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历史、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背景,开展法庭科学专业的跨学科研究,才可能培养出自然科学素养及法学素养皆俱的综合性法律人才。但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体制下,法庭科学的本科教育不理想,研究生教育也不容乐观。本科教育跳不出大文科的怪圈,研究生教育也多停留在文科层面。理工科生源由于没有法学本科背景很少会报考物证技术学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专业。法学生源则因缺乏理工科基础只能因循于自己原来的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其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有时甚至基本是本科阶段知识的温故,只不过较之本科阶段对诉讼、证据有了更进一步的研究,即所谓诉讼化、证据化。
第三,在师资力量的培育上,对于如何培育同时具备自然科学及法学素养(尤其是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方面的造诣),具备深入研究及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未引起足够重视。
在法庭科学教育方面,师资力量是影响法庭科学学科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法庭科学的师资来源主要是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技术专业研究方向的优秀毕业生,以及其他理工科综合性院校毕业的诸如化学、物理、生物、计算机等方面的硕博层面人才。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这些教师(以前法学院系或其他理工类院校的学生)仍然摆脱不了中国教育体制文理分科的弊端,具备文科知识背景的教师仍停留在传统物证技术及法学化的研究方向,而具备自然科学背景的教师则多停留在法庭科学的应用技术研究及司法鉴定实践层面,未能融入法学(尤其是证据学)学科群的研究体系。于是双方各自画地为牢,对于法庭科学与法学(尤其是证据学科)的结合地带缺乏关注,研究也不够深透。
因此,在目前的法庭科学学科建设模式下,师资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隐忧,它不仅关乎我国法庭科学学科发展方向、研究成果的理论及实践价值,还直接关系到向社会输出的产品(“毕业生”)是否合格,是否能满足社会需求。
三、他山之石:“证据科学”的理论与实践
前文对我国法庭科学面临的困境及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其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现行法庭科学学科建设模式难以促成自然科学与法学的融合与借鉴,不能满足社会对自然科学素养及法律素养兼俱的综合性法律人才的需要,更不能促成法庭科学的理论研究向广度与深度推进,对科学证据的运用也缺乏充分的实际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突破上述制约因素并引导法庭科学学科的科学发展,必须抓住问题的要害,把握法庭科学的核心研究对象,把握法庭科学与法学之间最具共性的东西,在笔者看来,这就是“证据”。法庭科学的研究对象是证据,作为法学学科的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同样也说明了证据的核心地位。法庭科学与法学交汇于“证据”环节,并以“(司法)证据”架起自然科学与法学间的桥梁,因此法庭科学必须放在广义的证据学科群下进行建设。
作为广义证据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戴维.A.舒姆教授的“整合性证据科学”理论{11}给我们很大启迪,对我国法庭科学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为了理解“整合性证据科学”的思想精髓,系统把握其内涵,有必要对证据学的发展历程作一简要回顾,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整合性证据科学”理论的要旨及创新之处,同时简要介绍目前已日渐明显的实践。
(一)早期证据学的理性主义传统
证据学研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但证据理论显现雏形却是在20世纪前叶,以威格莫尔(Wigmore)的《普通法中的审判证据》(Evidence in Trials at Common Law)的出版为标志。这一时期的证据理论主要关注于证据规则。特文宁(Twining)教授把这种现象称为“理性主义传统(Ration-alist Tradition)”{12}(P1-18)
(二)“新证据学”(New Evidence Scholarship)的诞生与发展
与早期的证据学研究不同,到20世纪中后期,对证据的研究开始从关注证据规则转向关注证明过程,尤其是重视法律以外其他学科诸如数学、心理学和哲学等学科在证明过程中的应用。同时,在证明过程中,概率、统计和符号学等领域的知识也大量被应用于证明推理过程。在证据学界还出现了一系列关于概率推理本质的争论。伦伯特(Lempert)把这种现象称作“证据学的第三次浪潮(thethird wave of evidence scholarship)”,并把它命名为“新证据学(New Evidence Scholarship)” 。{13}(P477)到了20世纪80年代,新证据学得到快速发展,并已经成为一项主要的国际运动。{14}(P1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