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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与依法治监

  

  监狱自由裁量权是监狱行刑目的性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 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样的行刑目的决定监狱在管理过程中,必须综合使用各 种合法的有效的方法,使得罪犯的思想得到改造,使其在出狱后成为守法公民。要达到 这一目的,就必须将各种改造手段综合起来灵活地加以运用。可以说,监狱在改造过程 中,将各种合法的有效的手段,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自由组合,才使得监狱的改造工作变 得丰富而富有活力,这也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和基本表现。进一步讲,监狱行刑的 个别化则更是要求监狱对每一个罪犯,按照他的个体情况,做出有效的处置,做到因人 施管,因人施教。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赋予监狱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则很难达到改 造罪犯的目的。


  

  (二)监狱自由裁量权的实践依据


  

  自由裁量权是监管改造工作深化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转型时期,监狱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索新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和 方法。而要允许和鼓励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做新的探索,就要使他们有一定的自由处置 的区间。就像经济工作有特区一样,监狱改造工作的改革在制度上也要有一个“特区” ,在这个“特区”中,允许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打破旧的条条框框,大胆地试、大胆 地闯,努力探索改造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在条件成熟时形成新的监管改造制度。笔 者认为,这个“特区”,这个供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监管改造工作改革的区域, 就是监狱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区间。而且,正像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样,监狱行使自 由裁量权并不是权宜之计,监狱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改造工作进行新的探索也是一个 长期的过程,新的方式、方法是否适用、是否好用、是否见效,需要经过历史考验。因 此,不能急功近利,要鼓励大胆尝试,对于吃不准的问题,要留有余地,允许反复地试 ,不断地积累经验,使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和科学。


  

  自由裁量权是充分发挥监狱人民警察主观能动性的需要。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操作者 是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改造,实际上是一个由监狱人民警察发动和实施的主动进攻 的过程。要使主动进攻正常开展,就必须充分发挥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监狱人 民警察主观能动性能否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授权是否 充分。充分的授权,其核心就是授予人民警察根据罪犯的个体情况进行个别化处理的权 力,这个权力实质上就是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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