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理性原则。在运用自由裁量权处理罪犯的具体问题时,必须注意其合理性,而合 理性的实质是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既要反对迁就罪犯当中的落后层,做无原则的 让步;也要注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道德规范的现实性,不要强行拔高,提出一些 难以达到的标准。
4.效能原则。自由裁量权不仅应当是必需的,而且应当是有效的。就像医生看病一样 ,在具体实施中始终关注它实际起到的作用,在研究罪犯的个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 的处理措施,并根据其“病情”和“疗效”及时进行调整。
(二)监狱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
监狱应当拥有广泛而切实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自由抉择权, 也决不是“狱官擅断”。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监 狱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1.立法的制约与监督。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执行刑罚活动要受到国家 法律的规范,这是依法治监的基本要求。监狱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 行。从立法的角度看,有关监狱工作的法律应当对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必要的制约和 限制,以防出现罪犯中一切事宜均由监狱官员任意处置的现象。在监狱立法中,一是对 监狱的管理、教育、组织劳动等执行刑罚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做出规范,监狱的自由 裁量不能违反基本的程序和要求。二是对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处遇做出明确的规定, 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时,必须做到法 律禁止的坚决不做,法律要求应当做的坚持做到。要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始终把握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后,监狱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应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
2.行政的制约和监督。监狱的大部分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监狱的自由裁 量权应当受到必要的行政制约与监督。来自行政方面的监督,一是监狱上级管理机关对 监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二是监狱的监察部门对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 督。监狱在押服刑罪犯对于人民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可以通过检举、控告等手 段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监狱做出的行政处罚、降低处遇等级等处理,罪犯有意见时可 以提出行政复议。
3.司法的制约与监督。监狱自由裁量权应接受司法监督。在我国,主要是接受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体制已基本成熟,而人民法院的监督却 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如罪犯有没有权利就监狱的行政处罚等措施提出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