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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与依法治监

  

  (三)监狱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


  

  总的说来,我国法律为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改造活动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监狱法 律应当细化,但监狱法律也不能无限制地细化,不可能也不应该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具 体问题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规定。不可能,是说目前监狱法律体系的大的框架刚刚 建立,还没有精力和能力对一些细节问题加以法律规定;不应该,是说监狱的具体工作 纷繁复杂,有很多具体问题虽然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其原因和性质却大相径庭,因 而处理的方法和结果也不应当一样。法律规范过细,会导致执行的僵化,其处理结果会 与法律规范的初衷相左。再有,法律规范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常使用“允许 、应当、禁止”,而监狱实际工作中,对罪犯的服刑改造行为,用得更多的是“提倡” ,对此,只靠法律规范显然是不够的。对于在罪犯当中提倡的行为,还要靠道德规范。 鉴于罪犯群体道德意识普遍偏低,监狱对于提倡的好的道德行为,还要依靠行政管理权 力强制推行。也就是说,监狱不仅要强制性地落实法律规范,还要强制性地落实道德规 范,而后者则属于监狱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具体地讲,监狱的自由裁量权有法律的规定作为依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监狱根据《宪法》这一规定,在对罪 犯实施刑事处罚的同时,将工作重心放在对罪犯的改造上面,监狱自由裁量权正是为了 使监狱改造工作顺利而有效地开展而设计的,改造罪犯是监狱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出发点和归宿。其次,《监狱法》有许多条款明示和暗示了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例如, 《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就是 一个授权性的规定,监狱可以根据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罪犯实施分类管束和分级处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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