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狱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监狱的自由裁量权有下列几种:
(一)选择性自由裁量权
选择性自由裁量权来自法律规范的弹性,即法律规范对某些行为的处罚规定了一定的 处罚幅度,或是对同一种条件下的行为规定了几种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监狱法》 规定使用禁闭室的期限为7至15天,在实际操作中,监狱就可以这一幅度内取一个适当 的实际关押期限。选择性自由裁量权不仅表现在处罚上,也表现在行政奖励上。这些选 择性的自由裁量权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占有较大的分量。
(二)细化性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范既不能宽泛无边,也不可能无限制地细化。监狱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根 据法律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比如,《监 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这里只是对罪犯会见的对象作了规定,限制为亲属和监护人,但对会见次数、会见形 式、会见当中应当遵守的规则等问题却没有明确,只是提出“根据规定”。这里提到的 “规定”,既可以是行政法规如国务院的《监狱法实施条例》(正在制定中)中的规定, 也可以是司法部的有关规章当中的规定,还可以是监狱在实际执行当中作出的具体的操 作性规定,而监狱的操作性规定,则可以视为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是对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细化性的自由裁量权的类型。
(三)补白性自由裁量权
由于种种原因,现有法律不可能对实际生活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都做出规定。在监狱 工作中,在法律上难免存在一定的空白,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如《监狱法》推出了抓 捕逃犯的新体制,但是这个新的体制如何运作,监狱与公安机关如何分工,如何配合, 如何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应当加以明确。但是,强求法律对这些问 题立即加以规定显然是不现实的。可是一旦发生罪犯脱逃,监狱却不能以法律规定有空 白而不去追捕。相反,正是由于现有法律的空白的存在,才正需要监狱主动地、积极地 去做工作,与相关的公安机关一起,探索解决新的追捕体制中难题的方案。在综合各地 的实际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决策部门才能优选方案,将能够适用于全国的一些好的方 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填补立法当中的空白。补白性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实际 上也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