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展性自由裁量权
法律不但由于条件所限存在一些空白点,需要监狱用自由裁量权去补充,而且,有时 法律也会有意留出一定的空间,让监狱去积极拓展。只要回想一下《监狱法》出台前的 监狱工作实际情况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如果没有这样的空间,罪犯离监探亲的 制度就不可能实施,分级处遇也不可能推行,准予罪犯给亲人打电话也不可能出现。监 狱不断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也就是不断拓展自由裁量空间的过程。
(五)道德性自由裁量权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在监狱改造工作中,这两种规范存在较高程度 的一致性。《监狱法》对罪犯的奖励和处罚的条件中,就不乏道德性的内容。比如,《 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当罪犯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监狱可以 给予行政奖励。这里所说的“其他贡献”首先应当是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监狱依据该 条款对罪犯具体实施奖励,则要根据道德规范来衡量。道德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 在罪犯群体中弘扬正气,形成良好的积极改造的氛围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监狱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监督
(一)监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监狱行使自由裁量权,决不意味着监狱人民警察可以仅凭自己的意愿行事,监狱人民 警察必须根据法律精神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讲,要遵守下列原则:
1.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原则。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当法律 对某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处理。做到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用足用活,法律没有规定的根据工作宗旨和具体情况正确处理。
2.立足于改造的原则。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来自于改造工作的需要,在行使当中,必 须明确目的,以改造人为宗旨,以是否有利于改造为具体定夺的尺度。对罪犯的改造有 利的,就要大胆去探索,不利于改造的则必须抛弃。行使自由裁量权决不能成为个别管 理者谋取私利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