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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建设与基层治理方式变迁

  

  第四,人口的增加,需要变更行政。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全县254583人。到民国六年(1917年),全县735444人。此后经过长年战争和瘟疫,虽死亡或外逃不少,全县人口还基本上稳定在50万人左右,差不多是乾隆年间的人口的一倍。人口的迅速增长,国家的行政力量就显得相对不足。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衡山设立乡镇政权时,28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管辖近2万人。当然,这并不是说,人口的增长就必然要改变行政,因为在清同治年间,衡山人口也达到58万,却并没有设乡级政府。但是,在民国时期,国家权威的严重丧失,传统的宗法制度受到冲击,人口的增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诸多问题,就会成为国家动乱的根源。为了使国家政权处于稳态,行政权力的下沉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第五,民国期间国家行政权力下沉到乡镇一级,与国家试图进行农村社会现代化有关。民国二十四年,国民政府进行的乡村建设实验,事实上是进行一次农村社会现代化建设的社会动员。它以农村经济日益走向衰落为时代背景,以乡村教育为起点,以复兴乡村社会为宗旨。自乡村建设运动之后,国家行政权力下沉到乡镇,乡镇实现了行政官僚化,极大地加强了国家的施政能力;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了对保甲体制的控制,“保”出现了半行政化趋向;传统绅权出现了与基层政权合二为一的趋势;宗族组织开始往经济合作组织方向发展。但由于20世纪初的中国仍然是低水平的农业社会,实际上并不具备国家政权完成现代化转型的社会条件,在人均国民收入相当低的情况下,国家机构下延引起的国家规模的急速膨胀,缺乏足够的资源保障,最终导致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改革,在实践中发生了蜕变。一方面,乡镇政权的行政行为效率十分低下,难以真正承担起国家进行乡村政治经济动员的责任;另一方面,乡镇低层官僚及其在乡村的代理人的“经济人”行为越来越明显,并逐渐形成了经纪体制,国家又缺乏对其有效的约束,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农民的剥夺也就越来越重,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也就越来越尖锐,最终将国民政府葬送在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之中。


  

  (四)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


  

  相对于社会而言,革命后的国家是一个强势政权,其对政治资源的军事性控制及对经济资源权力型配置方式,决定了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双重目标:一方面实现乡村社会的集体化改造以促使农村社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村和农民的掠夺来为国家工业化积累经济资源。实际上,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就是为国家的这两个目标服务的基层政权形式。


  

  根据《人民公社条例(六十条)》规定,人民公社实行的政社合一体制,是指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也指出:“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一般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在实际运作中,人民公社管理了本辖区的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武装等一切事宜。它既是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又是农村经济单位。在公社早期,它不仅是劳动组织,而且是军事组织。农村成年居民按团、营、连、排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普遍开办公共食堂,社员一律实行集体开餐,禁绝家庭小锅小灶。自留地、家庭副业统统被取消。各公社普遍实行“供给制与工资相结合,以供给为主”的分配制度。后来通过调整,人民公社内部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即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归公社、大队、小队三级集体所有。但对生产管理的责任,以及为了收入分配而进行的劳动核算,都下放到了由自然村落组成的生产小队。村落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属于人民公社这个集体中的社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集体劳动,同时也将这种集体劳动形式作为唯一谋生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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