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把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规则相区分。在法律体系中对其他规则具有统摄功能和指导价值的内容就是法律原则。比如,在现代法律中,平等是贯穿所有法律规范的法律精神所在,是对其他法律规则具有统摄功能和指导价值的重要原则。为了贯彻法律原则,必须在法律原则基础上制定更加细密的、具体的法律规则。相对而言,法律原则为法律中不易变的部分,法律规则为法律中易变的部分。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主体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同,对于社会生活稳定的部分在法律上表述为法律原则,对于社会关系易变的部分表述为法律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结构安排,相应地,把对民法典涉具有共同指导性的普遍性准则确定为民法典总则的一般原则,把对各编具有指导性的准则确定为各编的原则。作者认为,可以作为民法典一般原则的是:平等原则、民事权利本位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义务相应(最近)原则。(许增裕:《论民事权利义务最近原则》,玉溪师范学院学报(第24期)2008年第6期)在遵循民法典总则原则的前提下,在各编分立民法典部门法的原则,具体为: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应该属于债法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属于物权法的原则;侵权法定原则、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损失填补原则应属于侵权法的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等属于婚姻法的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属于法律应有之意,可体现在相关法条之中。计划生育属于国策,通过公法的方式来体现比较适宜。继承权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协调原则、养老育幼原则应属于继承法的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等价有偿、守法、禁止权利滥用不能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理由是:首先,与民法的精神、性质和理念等不相吻合;其次,民法本身的要求是只要不做法律禁止之事即可,而权利滥用实在不好操作,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之滥用;再次,等价有偿与赠与、让利等受保护的民事行为相冲突。守法意味着法不规定不能作为,但民法与刑法的原则要求是不同的,民法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应该给民众更大更多的活动空间,只要不做法律禁止之事即可,而不是事事皆由法律做出规定;从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始终的角度看,守法作为一个原则确实难以为民众提供一个充分实现民众意愿的空间。当法律的具体规则模糊不定时,法律原则在更为“宏大”意义上的确定至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和解释模糊之法律规则的参照,进而使法律规则从模糊走向明晰。守法原则可通过法律的义务性(强行性、禁止性)规范来实现。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这些原则主要是用于交易领域即合同领域,作为合同法的原则,而不能作为物权法和民法其他部门法的原则;而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也不适用合同法;侵权法的原则也如此。因此,专属于民法各编的原则不能作为民法的一般原则。在民法的原则中,使用公序良俗来囊括“禁止权利滥用”和“守法原则”更适宜,因为“禁止权利滥用”的表述模糊,像一把悬在权利人头上的利剑,再加上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实际上是限制了普通百姓的自由权。